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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有哪些行为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6:22
产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产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产品房再行转让别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改变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改变,由产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款或权利责任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归于房地产的二手买卖,即一般所称的三级商场。那么,产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有哪些行为特征?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产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的行为特征
1、预售合同债款转让无须事前征得出卖人赞同。
2、买受人没有全面实行合同责任前提下所进行的权利责任转让,事前应征得出卖人赞同。
3、买受人没有实行预售合同的任何责任时,买受人无权转让该预售合同,即预售合同中不存在债款转让。
相关内容“”预售产品房再转让的危险及防备措施
(一)在房地产预售过程中存在许多危险,为清晰几种买卖环节所呈现的问题,小编把以下现象一起商讨。
1、警觉预售宣扬圈套,一些不法房地产商及歹意炒房者在处理转让手续时,一般都许诺所预售房子有美丽的环境、崇高的档次、完美的配套设备、周全的物业管理。受让人接纳所购的房子后才发现实际状况与许诺截然不同,配套迟迟难以执行,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受让人为此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以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好或已合同再转让为由推脱责任。因而,受让人在决议预购产品房前,必定要仔细阅览房地产商供给的售楼书、广告等资料,了解买受人为什么匆忙另行转让。
2、认清预售再转让合同中的“猫腻” ,在建产品房有必要到达必定的工程进度、具有必定条件、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干预售。而单个房地产商为了抢占商场,在底子步具有预售条件、乃至在建造用地没有动迁的状况下,就要求买受人交纳适当额度的定金。房地产开发商假如终究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买受人了解状况后急于推脱包袱,乃至赔付差价转售第三人,则签定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的无效是由房地产商的差错所导致,但受让人却对此知之甚少,致使再转让行为极易堕入一个进退维谷的怪圈。
(二)现在,关于预售产品房再转让并没有法律上清晰的规则,小编以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点加以防备。
1、进步再转让条件,全面推动网上存案挂号和查询准则。已然房地产管理法要求产品房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挂号存案,那么,转让预购产品房也应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一旦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该楼盘的揭露信息查询网页后,并要求开发商有必要在售楼现场供给网上查询体系,签定再转让合同与网上联机存案一起进行,有效地阻挠“一房多卖”“歹意转让”的不法行为。
2、延聘专业人士,供给法律服务。产品房买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被以为是一个严重的法律行为,为寻求维护,买受人一般延聘房地产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介入购房行为,以完善相关手续。特别在当时金融危机没有完毕的杂乱方式下,购房是人生中一大消费重锤,假如草草行事、盲目签定购房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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