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9:31团体土地租借合同纠纷案署理词
团体土地租借合同纠纷案
二 审 代 理 词
敬重的合议庭:
云南XX律师事务所承受上诉人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其的二审诉讼署理,依法出庭实行署理责任,现结合本案的现实与相关的法令规则,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定的《场所有偿运用合同》是否违背了法令强制标准的问题。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可是,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民建造住所经依法同意运用本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经依法同意运用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在外”,而该规则归于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安排、个人均有必要恪守。这是我国对不行再生的土地资源所作的特别保护性规则。当然,作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也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国有土地。该条也作了能够运用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景象。但此在外规则是作了特约束规则:
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民建造住所的景象,而该景象是有着特别约束条件:即只能是本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着重的是兴办的乡镇企业和乡民与土地的所有者有必要是同归于同一个团体经济安排,即:兴办的乡镇企业和乡民均不得运用其它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该种景象则没有特别约束,即只需经依法同意,就能够运用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着重有必要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是由三自然人出资建立的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三自然人均不归于上诉人的乡民。被上诉人并不归于团体企业、更不归于上诉人兴办的乡镇企业。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定的《场所有偿运用合同》项下的土地系上诉人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而被上诉人不契合运用支持第九小组这一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土地的条件,即被上诉人不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的规则获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因而两边所签定的合同的内容显着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标准。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可是,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作搬运的在外”规则,本案争议的合同亦是违背法令强制性标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