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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流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0:57

对某些特定产品按其流通额从出产到消费实施一次课征制的一种流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3年中,国民经济得到敏捷康复和开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比重逐年添加,并逐步向工业化的路途跨进,商场价格趋于稳定,加之对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进行合理调整,使得私营企业的赢利遭到必定限制,因此私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对削减。特别是呈现了产品深购远销,长距离大调拨、代销、包销、托付加工等经营方式,削减了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这对活泼商场有好的一面,但也使税收收入日益下降。为了习惯社会主义经济的开展变化,简化税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2年12月31日发布《产品流通税试行方法》,挑选对国家现已可以很多出产或很多收买的产品,在出产环节征收这种新税——产品流通税。已税产品行销全国,除还有规则外,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
产品流通税的特征是:
(1)应税产品种类少,税源大,国家现已可以悉数或大部分操控;(2)交税人在产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交税;(3)应税产品从出产、流通到消费实施一种税一次征的方法。产品流通税的交税人和交税环节是:工矿企业产制应税产品,由公营商业组织出售者,以公营商业组织在产地所设批发、收买或接货组织为交税义务人,于产品第一次调拨或批发时交税;工矿企业产制应税产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为交税义务人,于产品出厂或移交加工、使用时交税;自设批发组织出售者,以其产地所设批发组织为交税义务人,于产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交税;收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收购人为交税义务人,于产品会集起运时交税;由国外进口的应税产品,以报运进口人为交税义务人,于产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产品流通税。1953~1957年,产品流通税收入占工商各税总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税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税制变革时,产品流通税被合并于工商一致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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