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需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2:25女子薛某与男人许某于2008年4月成婚,婚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一向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经全椒县民政局同意收养一5岁女孩小薇为养女,收养后交由许某爸爸妈妈照顾日子。因终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夫妻间常为小事闹矛盾,加之无亲生子女,两边均以为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和洽无望。 2014年5月两边到全椒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好养女小薇随许某日子。之后许某因找薛某讨要养女抚育费遭拒。
许某诉称:2014年5月两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好养女随其日子,因忽略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好薛某付出养女抚育费,但养女是在与薛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起收养的,有合法收养手续,其时薛某亦表示同意收养,依法须承当给付养女的抚育费。
律师点评:
许某与薛某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经过民政部门一起依法收养女孩小薇,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便与女孩形成了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权利责任联系,也便是《婚姻法》中规则的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此种联系不由于两边离婚而免除。薛某应对养女负有持续抚育的责任,直至养女成年独立日子时止。许某要求薛某给付养女抚育费的诉请契合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