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指定管辖时间是什么时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0:05
指定统辖是统辖权的一种景象之一,指定统辖一般是指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对案子进行审理,而指定统辖有许多不同的景象,假如是行政诉讼的,那么行政诉讼指定统辖时刻是什么时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行政诉讼指定统辖时刻的规矩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交的案子依照规矩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榜首审行政案子。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榜首审行政案子,认为需求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指定统辖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二、行政诉讼指定统辖应具有什么条件
(一)、因为特别原因,致使有统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统辖权的
在这里,统辖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胶葛,仅仅这种清晰的统辖权因为以下特别原因不能行使:
1、现实原因。自于天然灾害、战役、意外事故等不行抵抗的客观现实,使该法院实践不能行使职权;
2、法令原因。因为某些现实的呈现契合法令规矩,从而使有统辖权的法院在法令上不能审理或持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缔结规矩,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子,本院不宜审理等。
(二)、因为法院之间对统辖权发作争议
下级法院之间假如就特定行政案子的统辖权发作争议,应当相互洽谈,假如洽谈不成,可报请它们一起的上一级法院,由该上一级法院以指定方式处理统辖抵触或争议。从实践来看,主要有这样一些状况:一是活跃抵触,即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具有对本案的统辖权;二是消沉抵触,即两个以上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统辖权,应由对方法院受理。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的涉外性。诉讼具有涉外要素是涉外诉讼差异于一般诉讼的要害之处,涉外行政诉讼天然也不破例,但涉外行政诉讼所表现出的涉外性仅为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只要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许外国安排,才干构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许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许外国安排。
2.行政诉讼发作地址的特定性。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要素外,还有必要具有:榜首,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进行处理;第二,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许参加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准则和准则的特别性。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色,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章针对涉外行政诉讼的特色,作了一些特别规矩。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行政诉讼指定统辖时刻的规矩是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矩,行政诉讼指定统辖的时刻为再现两个有统辖权法院办理案子、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运用统辖权等景象。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行政诉讼指定统辖时刻的规矩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交的案子依照规矩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榜首审行政案子。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榜首审行政案子,认为需求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指定统辖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二、行政诉讼指定统辖应具有什么条件
(一)、因为特别原因,致使有统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统辖权的
在这里,统辖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胶葛,仅仅这种清晰的统辖权因为以下特别原因不能行使:
1、现实原因。自于天然灾害、战役、意外事故等不行抵抗的客观现实,使该法院实践不能行使职权;
2、法令原因。因为某些现实的呈现契合法令规矩,从而使有统辖权的法院在法令上不能审理或持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缔结规矩,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子,本院不宜审理等。
(二)、因为法院之间对统辖权发作争议
下级法院之间假如就特定行政案子的统辖权发作争议,应当相互洽谈,假如洽谈不成,可报请它们一起的上一级法院,由该上一级法院以指定方式处理统辖抵触或争议。从实践来看,主要有这样一些状况:一是活跃抵触,即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具有对本案的统辖权;二是消沉抵触,即两个以上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本案无统辖权,应由对方法院受理。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的涉外性。诉讼具有涉外要素是涉外诉讼差异于一般诉讼的要害之处,涉外行政诉讼天然也不破例,但涉外行政诉讼所表现出的涉外性仅为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只要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许外国安排,才干构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许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许外国安排。
2.行政诉讼发作地址的特定性。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要素外,还有必要具有:榜首,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进行处理;第二,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许参加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准则和准则的特别性。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色,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章针对涉外行政诉讼的特色,作了一些特别规矩。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行政诉讼指定统辖时刻的规矩是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矩,行政诉讼指定统辖的时刻为再现两个有统辖权法院办理案子、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运用统辖权等景象。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