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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纠纷案件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8:37
提单胶葛案件二
2005年07月22日
我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与巴拿马大英海运股份公司、韩国国华工业株式会社、我国汕头外轮署理公司提单胶葛上诉案
 


原载我国涉外商事审判丛书
——《海事事例精选精析》(法令出书社出书)
 
[根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我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托付署理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英海运股份公司(DAIEL SHIPPING S.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华工业株式会社(KOKUKA SANGYO CO.LT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汕头外轮署理公司。
 
1998年4月13日,我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下称我国轻工)与汕头深振华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轻工)签定(98)轻材进字(06)号G《协议书》,该协议约好:我国轻工署理汕头轻工进口600吨脂肪醇,单价每吨1300美元,总额78万美元,由我国轻工代汕头轻工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并按货款总额的1.5%收取署理费,汕头轻工确保在信用证承付前15天付清悉数货款及署理费,我国轻工将在承付后将进口报送单交给汕头轻工用于报关提货,汕头轻工担任进口报关、运送手续及费用,并在报关后将正本进口报关单交给我国轻工,以便我国轻工及时处理核销。
 
1998年5月8日,我国轻工与日本三井公司签定98QCJ06G《合同》,约好我国轻工向三井公司购买780吨脂肪醇,单价为CFR汕头每吨1250美元,货品总值975,000美元,意图为我国汕头。同年5月12日,我国轻工开出No.LCC09860015不行吊销信用证,信用证的获益人为三井公司。该信用证约好:有用期为1998年5月23日,由生产商出具标明细节查看成果的质量证书2份正本及2份副本,在信用证有用期内,一切文件必须在开船后3天内交给银行。同年5月15日、21日,我国轻工二次要求修正信用证。第一次是改信用证的有用期展期到1998年5月27日,2份正本及2份副本质量证书由发货人签发,一切文件必须在开船后5天内宣布,添加“特别条款第七款:租船提单可接受”。第2次修正为2份正本及2份副本质量证书由独立查验者签发,并注明“其他不变”。同年5月22日,告诉即将我国轻工要求修正信用证的内容告诉三井公司。同年5月25日,三井公司收到告诉行上述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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