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变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7:45
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共同的准则。不然,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说上,也并非铁板一块。由于实际中的许诺往往不是简略地答复“是”或许“赞同”,许诺是否与要约完全共同,也是需求进行判别的。形式上尽管许诺对要约内容有改动,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动的,依然能够以为与要约共同,许诺仍为有用。比方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共同,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许为其他改动,许诺仍为有用。
要求许诺与要约的内容肯定共同,不利于合同的建立,不利于鼓舞买卖。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准则。美国一致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则:“在合理时刻内寄送的许诺表明或确认书,只需确认而且及时,即便与原要约或原赞同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弥补,仍具有许诺的效能,除非许诺中明确规则,以要约人赞同这些不同的条款为许诺的收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则假如“弥补条款对合同作了本质性改动”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而,能够以为,许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肯定不能够改动,对非本质内容能够改动,改动本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对错本质性的?《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9条第3款规则:“有关货品价格、付款、货品质量和数量、交货地址和时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职责规模或处理争端等等的增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本质上改动发价的条件。”可是,除了罗列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令等是不是本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动便是本质性改动呢?
《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11条也规则了本质性改动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详细列项规则什么条款是本质性条款。公例以为,什么能构成本质性改动,对此无法笼统确认,有必要视每一买卖的详细情况而定。假如增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触及价格或付出方法、非金钱债款的实行地址和时刻、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当职责的极限或争议的处理等问题,则一般(但不是必定)构成对要约的本质性改动。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改动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交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要求许诺与要约的内容肯定共同,不利于合同的建立,不利于鼓舞买卖。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准则。美国一致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则:“在合理时刻内寄送的许诺表明或确认书,只需确认而且及时,即便与原要约或原赞同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弥补,仍具有许诺的效能,除非许诺中明确规则,以要约人赞同这些不同的条款为许诺的收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则假如“弥补条款对合同作了本质性改动”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而,能够以为,许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肯定不能够改动,对非本质内容能够改动,改动本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对错本质性的?《世界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第19条第3款规则:“有关货品价格、付款、货品质量和数量、交货地址和时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职责规模或处理争端等等的增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本质上改动发价的条件。”可是,除了罗列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令等是不是本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动便是本质性改动呢?
《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11条也规则了本质性改动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详细列项规则什么条款是本质性条款。公例以为,什么能构成本质性改动,对此无法笼统确认,有必要视每一买卖的详细情况而定。假如增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触及价格或付出方法、非金钱债款的实行地址和时刻、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当职责的极限或争议的处理等问题,则一般(但不是必定)构成对要约的本质性改动。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改动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交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