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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6:15
企业恳求破产时,要依法建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担任破产作业,那么破产处理人和清算组的差异有哪些,关于破产处理人的责任有哪些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破产处理人的责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破产处理人和清算组的差异有哪些
1、组织建立时刻不同。清算组建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处理人建立于人民法院裁决受理破产恳求之时。
2、组织功用不同。清算组只是重视破产清算功用;破产处理人不只重视破产清算功用,还重视破产重整与宽和等程序功用。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有必要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组织人员;破产处理人的组成人员可所以1人,且以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为主。
4、成员作业酬劳不同。一般来说,清算组作业人员的作业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力要求付出酬劳;破产处理人有权要求付出酬劳。
5、法律责任承当不同。清算组违背法律规则形成当事人利益危害的,一般仅承当被解任的责任,不承当危害补偿责任;破产处理人违背法律规则形成当事人利益危害的,应以自己的产业承当补偿责任。
二、破产处理人的责任有哪些
破产处理人,是指破产案子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产业并担任对其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组织。
1、全面接收破产企业
债款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一切的悉数产业被作为归纳实行的客体,应悉数移送破产处理人处理和处置。破产处理人承受的破产产业包含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产业、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款、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实行的债款。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产业状况阐明书、债款债款清册及悉数账册、文书、材料、印章、经营执照移送给破产处理人占有、处理和分配,破产人原进行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或裁决业务也应由破产处理人接收。破产人如不为移送或不为全面移送,破产处理人有权恳求法院强制实行。
2、保管和整理破产产业
接收破产产业后,破产处理人应当予以妥善维护和处理,避免破产产业遭受意外或人为的丢失。破产处理人应对破产产业进行挂号造册,详细阐明产业品种、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址等,对债款债款进行核对,对经营状况予以了解把握。其间最主要的作业是追回被别人占有的产业,回收破产人未回收债款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交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产业,为随时顺畅地处理和分配破产产业作预备。破产处理人独立保管破产产业不受别人不合法干与,如因为其疏于处理,未尽留意责任而使破产产业丢失的,应负危害补偿责任。
3、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产业移送给破产处理人后,破产人并不损失对破产产业的一切权,但损失了对破产产业的占有、分配和处置权,也损失了对破产产业以自己的名义展开恰当民事活动的权力。而破产处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处理人名义施行必要的以破产产业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力。一般来说,破产处理人可依法施行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作业人员;为清算之意图,持续破产人的经营;参与诉讼、宽和或裁决;决议免除或持续实行破产宣告时没有实行的合同;问询破产人等。
4、破产产业
破产处理人对破产产业应当重新评价,现已折旧结束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评价,劣质蜕变产业应当变价核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处理人应根据清算成果制造破产产业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交给债款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决认可后,破产处理人应即告诉债款人期限收取产业,逾期不收取的能够提存。破产处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产业,以金钱分配为准则,也可采纳什物分配方法,或许兼用两种方法。如破产企业的债款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款按份额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一起告诉破产企业的债款人。破产产业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完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产业的处理和分配方法、准则规则的不清楚、不详细,对破产产业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则,这些缺点有待修正完善。
5、处理破产人的刊出挂号
破产产业分配结束后,破产处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完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完结后,破产处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挂号机关处理破产企业刊出挂号,并将处理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法院。此外,破产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和公益债款时,破产处理人应及时恳求完结破产程序。
归纳上面的介绍,清算组作业人员的作业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力要求付出酬劳。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破产处理人的责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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