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代理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3:33
所谓署理,是指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结果直接由被署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署理人依法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所享有的从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力就称之为署理权。关于合同行为的署理权问题,《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48条、49条等都有规则。在合同诉讼中,署理联系的有无、被署理人授权情况如何、自己是否对无权署理行为予以追认、转托付是否事前通过被署理人赞同等,直接联系到民事责任由谁承当,当事人也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发作争执。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3款规则:“对署理权发作争议的,由建议有署理权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