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上诉状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1:19
运送毒品或许有的时分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运送的,有的是受托付人进行运送却不知道里边是毒品的状况下是否还构成运送毒品罪呢,运送毒品罪的法令概念是怎样样的,怎样样才会构成运送毒品罪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运送毒品罪上诉状怎样写
上诉人:XX,男,汉族,XX年X 月XX日出世,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子现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现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应构成从犯。
1、从片面上来说,上诉人并非运送毒品犯意的提出者,仅仅应案外人XX的授意予以监督,片面恶性较小。
一审已查明,毒品购买者XX忧虑XX私吞毒资,托付XX“帮我照应着点,有什么变故的话就和我联络”。上诉人仅仅是受朋友之托,帮其照看,并非积极自动的参加者,别的上诉人乐意伴随XX去广州的更大原因是可以将在广州的女朋友随顺风车接回家,别的作为赌徒可以学习一下XX所讲的广州那儿高明的玩牌技能,而从运送行为来说,并无任何利益可图,不存在积极自动的推进要素。
2、从客观上来说,在毒品运送进程中,上诉人所起效果较小,并非运送行为的首要实行者。
同案犯XX在本案中从毒品的购买、运送安装、交通工具的挑选、毒品交给司机等进程中均全程参加,为运送行为首要实行者、组织者,别的还有不合法利益可图,施行违法的积极性、效果显着高于上诉人。
而上诉人在运送进程中并无任何获利,自身亦没有获利的恳求,仅是起到XX授意的监督、合作效果,从违法成果来看,没有上诉人的参加,并不影响终究运送起决定性效果。
因而,鉴于上诉人在违法进程中所起的效果,相较XX而言,效果较小,并无任何获利、片面恶性较小,应确定为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二、关于毒品“数量”,上诉人并不明知。
因本案从毒品的购买、安装到最后的运送,上诉人均未直接参加,没有直接看到毒品,片面上并不知道“货”的数量,客观上关于毒品数量并不可控。而正是依据关于XX的了解,上诉人知道XX偶然会到广东买个3、5克的毒品自己啃咬,那么这次所要运送的“货”要么是数量较少的毒品,要么是从前提过的假币,总归在上诉人心中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终究所抄获的那么大数量的毒品,不然冒那么大危险却无半分获利,底子不符合常理,因而,在运“货”数量上,上诉人并不明知,从未被自动奉告,而一审法院终究以99.18克对上诉人科罪量,一审法院的确定有着显着的客观科罪之嫌,上诉人以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疑罪从无的准则,恳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XX与上诉人终究适用一致的科罪量刑规范,上诉人以为不公平。
XX在本案中构成贩卖、运送毒品罪,并且在违法的各个阶段均积极参加、起主导效果,而上诉人与XX在运送毒品罪上构成共同违法,尽管本罪为挑选性罪名,但是就违法进程中所起效果而言,上诉人显着小的多,但是终究却按相同的规范科罪量刑,未按各个人在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参加度、社会危害性等景象进行归纳考量,不做区别,显着不公平,不利于冲击毒品违法。依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及《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力,毒品违法应严厉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关于片面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分,以分化瓦解违法,充分发挥惩罚的教育改造效果。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案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关于上诉人予以减轻或革除处分,或发回重审。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运送毒品罪上诉状怎样写”的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运送毒品罪上诉状怎样写
上诉人:XX,男,汉族,XX年X 月XX日出世,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子现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现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应构成从犯。
1、从片面上来说,上诉人并非运送毒品犯意的提出者,仅仅应案外人XX的授意予以监督,片面恶性较小。
一审已查明,毒品购买者XX忧虑XX私吞毒资,托付XX“帮我照应着点,有什么变故的话就和我联络”。上诉人仅仅是受朋友之托,帮其照看,并非积极自动的参加者,别的上诉人乐意伴随XX去广州的更大原因是可以将在广州的女朋友随顺风车接回家,别的作为赌徒可以学习一下XX所讲的广州那儿高明的玩牌技能,而从运送行为来说,并无任何利益可图,不存在积极自动的推进要素。
2、从客观上来说,在毒品运送进程中,上诉人所起效果较小,并非运送行为的首要实行者。
同案犯XX在本案中从毒品的购买、运送安装、交通工具的挑选、毒品交给司机等进程中均全程参加,为运送行为首要实行者、组织者,别的还有不合法利益可图,施行违法的积极性、效果显着高于上诉人。
而上诉人在运送进程中并无任何获利,自身亦没有获利的恳求,仅是起到XX授意的监督、合作效果,从违法成果来看,没有上诉人的参加,并不影响终究运送起决定性效果。
因而,鉴于上诉人在违法进程中所起的效果,相较XX而言,效果较小,并无任何获利、片面恶性较小,应确定为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二、关于毒品“数量”,上诉人并不明知。
因本案从毒品的购买、安装到最后的运送,上诉人均未直接参加,没有直接看到毒品,片面上并不知道“货”的数量,客观上关于毒品数量并不可控。而正是依据关于XX的了解,上诉人知道XX偶然会到广东买个3、5克的毒品自己啃咬,那么这次所要运送的“货”要么是数量较少的毒品,要么是从前提过的假币,总归在上诉人心中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终究所抄获的那么大数量的毒品,不然冒那么大危险却无半分获利,底子不符合常理,因而,在运“货”数量上,上诉人并不明知,从未被自动奉告,而一审法院终究以99.18克对上诉人科罪量,一审法院的确定有着显着的客观科罪之嫌,上诉人以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疑罪从无的准则,恳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XX与上诉人终究适用一致的科罪量刑规范,上诉人以为不公平。
XX在本案中构成贩卖、运送毒品罪,并且在违法的各个阶段均积极参加、起主导效果,而上诉人与XX在运送毒品罪上构成共同违法,尽管本罪为挑选性罪名,但是就违法进程中所起效果而言,上诉人显着小的多,但是终究却按相同的规范科罪量刑,未按各个人在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参加度、社会危害性等景象进行归纳考量,不做区别,显着不公平,不利于冲击毒品违法。依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及《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力,毒品违法应严厉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不唯数量论,关于片面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分,以分化瓦解违法,充分发挥惩罚的教育改造效果。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案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关于上诉人予以减轻或革除处分,或发回重审。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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