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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1与孟某1及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5:1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18)吉民申571号
再审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某1,男,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托付诉讼署理人:明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诉讼署理人:张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1,女,1984年7月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托付诉讼署理人:秦某杰,吉林秦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邹某2,女,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再审恳求人邹某1因与被恳求人孟某1及一审被告邹某2承继胶葛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733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邹某1恳求再审称,恳求依法吊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民终733号民事判定;裁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恳求人诉讼恳求;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恳求人承当。
首要现实和理由:
1.孟某1与邹某3的户籍信息及孟某1人事档案系本案的重要根据,对判定成果有决定性效果,恳求人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恳求查询搜集,原审法院未予允许。
2.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系表亲联系,根据《生物学全同胞联系判定施行标准》的规则,二审法院托付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不适用本案。
3.被恳求人与邹某3、孟某2之间存在现实收养联系,原审判定适用法律过错。
4.供给新根据一份,新发现的刘某《遗言》。恳求人邹某1恳求依法进入再审,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检查以为,
(一)原审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和司法判定定见等相关根据确定孟某1与邹某1、邹某2均系邹积成与刘某子女,孟某1出世后寄养在姑姑邹某3家,户口落在邹某3家,在邹某3家日子9年后,由刘某接回家中日子。孟某1的个人户籍材料、人事档案信息不能否定上述现实的存在,也不足以证明其与邹某3、孟某2之间存在现实收养联系,原审法院对邹某1调取根据的恳求不予支撑,并无不当。
(二)《生物学全同胞联系判定施行标准》第一条规则“……若两名被判定人世存在其他亲缘联系(如半同胞、堂表亲等),则本技术标准不适用”。该标准中的“堂表亲”应做狭义了解,即两名被判定人之间具有本质意义上的堂表亲联系。本案中,若孟某1为邹某3亲生子女,则构成本质意义上的堂表亲联系。现恳求人无根据证明该现实建立,故其关于二审法院托付判定组织作出的《司法判定定见书》不适用本案的建议,缺少现实根据及法律根据。
(三)关于恳求人邹某1提交的刘某《遗言》,不属新根据,且与被恳求人孟某1供给的刘某另一份遗言复印件内容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邹某1的再审恳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景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邹某1的再审恳求。
审 判 长  温某敏
署理审判员  刘某璐
署理审判员  宋某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蔺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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