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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0:15

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了解合同是指建立权力、责任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相等;狭义的合同是指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的合同,包含物权合同、身份合相等。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令规则有二条,一是《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缔结、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二是《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联系的协议。
在司法实务中,上列合同存在着书面、口头号方式。关于合同欺诈罪的“合同”概念,并无清晰的司法解说。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可视为是合同欺诈罪的雏形规则,其中有“使用经济合同欺诈公私资产”的提法。现行刑法把合同欺诈罪从欺诈罪中分离出来,使其脱离了侵略产业罪这一章而置于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秩序的领域,从此意义上合同欺诈罪的“合同”应为反映商场生意内容的债务和物权合同,而不该包含比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合相等,一起,因为刑法在金融欺诈罪一节中新建立了集资、借款、收据、金融凭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卷、稳妥欺诈罪等罪名,合同欺诈罪的合同天然对上述内容予以扫除。实践中使用如典当、质押、合伙、承包、租借、联营、生意、加工承包、保管合同进行欺诈,必定侵略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商场经济秩序。
合同欺诈罪的“合同”是欺诈违法分子的违法方法,也是构本钱罪的特征。在合同欺诈违法中,合同既可所以无效合同,也可所以有用合同,既可所以书面方式,也可所以《合同法》规则的其他方式如拍摄、录像、电子邮件等。口头合同应扫除在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之外。《合同法》规则除即时清结外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而合同欺诈罪法条中表述了“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谓签定便是签字、缔结之意,两者相合天然得出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不包含口头合同。在合同欺诈违法中,合同的方式以及法令效力不影响欺诈违法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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