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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公信制度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0:42

一、 问题的提出
简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 两人于1960年11月成婚,婚后育有两儿两女。因为担任过乡镇企业的厂长,1998年6月简某某便自己出资兴办了XX调味品厂(独资),出资人挂号为简某某1人,并依法办理了工商挂号。1999年7月,XX调味品厂请求扩展注册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承认简某某实践个人出资添加至32.96万元,所占比例为100%。2000年3月,XX调味品厂改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档案载明出资人为简某某,企业为简某某个人一切,其子女未在该厂任职或许从事作业。同年11月,张某某去逝,企业未进行任何改变挂号。2006年9月,简某某因年事已高,无力应对新形式下的市场竞争,便以50万元的价格将XX调味品厂转让给了第三人李某某。2007年10月,简某某和张某某的子女以XX调味品厂实践是家庭出资,其父亲张某某对调味厂具有权力,在其父亲逝世后,调味品厂实践处于一起一切状况,其母亲简某某无权以个人名义处理企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认简某某与李某某的转让协议无效。
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法院首要存在以下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XX调味品厂作为工商挂号在案的简某某个人出资的独资企业,简某某与李某某的协议真实有用,且付出了相应的对价。现简某某与张某某的子女以企业系家庭财产一起出资,其父享有权力,在张某逝世后其子女因承继也获得了权力的建议与工商档案记载内容不符,原告之诉无现实根底,也无法律根据。故应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念,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一起财产的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产、运营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精力,夫妻以一方名义出资树立的独资企业的,仍应是夫妻一起财产。张某某逝世后,其在企业界所占比例应当依法发作承继,在未进行切割前,则该企业处于一种共有状况。简某某与张某某的子女并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则简某某无权私行转让调味品厂。所以简某某与李某某的转让协议因简某某无悉数的处置姑且过后未获得其他权力人的追认而无效。
第三种观念,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精力,简某某以其个人名义独资树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依然归于她与张某某的夫妻一起财产,在张某某逝世后应当依法发作承继。在未承继之前,该企业处于一起共有状况。但因为工商挂号具有公示效果,第三人李某某因信任工商挂号而与简某某之间付出对价的转让是合法有用的。简某某的转让行为侵犯了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她应对此作出补偿。但其子女无权直接以自己对企业具有共有权力为由就转让协议的效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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