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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9:57

天津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客运租借职业从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


津劳办〔2005〕276号
 
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及有关单位:为了保证客运租借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客运租借职业从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的规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租借职业从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二、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以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60%为基数,初度缴费依照二类职业的缴费费率1%一次性交纳全年工伤保险费。今后依据从业人员工伤发作率、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要素实施起浮费率制。 三、 从业人员发作工伤事端后,能够享用依照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四、 共用客运职业介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树立客运租借职业工伤保险专户,并在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做好处理和服务作业,承当处理从业人员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包含:代征代缴工伤保险费;处理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申报手续;为工伤人员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等。五、 从业人员发作事端损伤后,自己或许其直系亲属应当当即向中心陈述。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陈述,一起向经办组织存案。六、 中心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并提交必备的确定资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延伸。七、工伤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贰言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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