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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鞍山如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6:17

鞍山住宅公积金提取和运用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并供给合法、有用证明的,能够提取和运用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归还个人住宅借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五)出国久居或许去港、澳、台久居的;
(六)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后在本市未作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八)调往外省、市作业并同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
(九)逝世的员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许受遗赠人的;
(十)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住宅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会集封存满2年仍未从头作业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七)项规则,员工在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应当持续缴存住宅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则,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员工持单位证明及相关手续,向市管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奉告请求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市管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但应当供给担保。 员工持请求借款的有关证明资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住宅公积金借款请求,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借款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不准予借款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奉告请求人不准予借款的原因。
住宅公积金的借款风险,由市管理中心承当。市管理中心不得向别人供给担保。
市管理中心应当施行财物保全,及时整理与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市管理中心对抵贷财物应当实施团体审阅,采纳评价、拍卖、租借等方法处置。 第三十条 市管理中心在确保住宅公积金提取和借款需求的前提下,经市管委会同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能够经过购买国债的方法完成住宅公积金保值、增值。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借款风险准备金、市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造城市廉租住宅的弥补资金。
市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管理中心依照规则的规范编制全年预算开销总额,报市财务部门同意后,从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务,由市财务部门拨付。市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务部门依照略高于国家规则的事业单位费用规范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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