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6:48
北京工伤判定规范: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作者工伤保险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以下简称员工)。
参与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别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依照本办法履行。
第三条 员工(包含个别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作工伤事端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认。确认为工伤的,依照国家公布的规范判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含参与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别经济组织,下同)员工工伤确认作业的主管部分。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处理准则担任辖区内企业员工的工伤确认作业。
第五条 企业员工发作挂彩、致残、逝世的,契合《规则》第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确认为工伤,归于《规则》第七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不确认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端发作之日或许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陈述,填写《企业劳作者工伤陈述表》;在三十日内向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企业发作逝世事端或一次挂彩3人以上(包含3人)的工伤事端,应立即陈述,最迟不得超越24小时。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定时向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陈述辖区内企业工伤事端状况。
第七条 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工伤确认请求时限按获得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归于核算规模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端,自安全监察部分作出事端批复结案之日起核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武士复员转业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初度医治或确诊之日起核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逝世之日起核算;
(四)契合《规则》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端”、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端”形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出具职责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核算;
(五)员工在医院抢救超越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确诊证明之日起核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时,必须按《规则》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工伤确认请求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组织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职业病确诊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陈述,归于核算规模的因工伤亡事端,提交安全监察部分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员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1、归于交通事端,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职责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归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裁定书;
3、归于因作业严重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作业严重的证明资料;
4、归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武士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武士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确诊证明;
5、归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保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许县级政府民政部分、公安部分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状况,提交确认工伤所需的证明资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作(人事)部分介绍信、处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时填写《企业员工伤亡事端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能够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员工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以上款方法提出请求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则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员工个人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则提交《工伤确认请求书》和相关证明资料。
亲属代表工伤员工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除依照上述规则提交《工伤确认请求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外,一起提交工伤员工托付证明、亲属联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员工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除依照上述规则提交《工伤确认请求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外,一起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处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组织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员工与企业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和确认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不予受理工伤确认请求。
第十一条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确认请求,依照《规则》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阅相关证明资料,对资料完全、根据牢靠的,在七日(作业日)内作出是否确认为工伤的决议。对证明资料不全的,书面告诉企业期限(最长十五日)补齐;需求查询取证的,在查询完毕后七日(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议。
第十二条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收到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确认请求,依照《规则》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阅相关证明资料,并书面告诉企业期限(最长十五日)阐明未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原因,提交有关状况的证明资料;需求查询取证的,在查询完毕后七日(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议。
第十三条 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以书面形式告诉企业和工伤员工。
对契合工伤条件、确认为工伤的,其工伤确认告诉应当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组织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职业病确诊证明,清晰其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和确诊定论。
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向工伤员工个人颁布《工伤证》。
第十四条 经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凭工伤确认告诉,到劳作判定组织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判定伤残等级。
劳作判定组织的判定成果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企业和工伤员工自己或许其亲属。
第十五条 员工因作业严重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经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查询、状况事实的进行劳作能力判定,伤残等级判定为一至四级的确认为工伤。
第十六条 员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损伤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阐明状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治疗医院的确诊证明、病案,由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托付劳作判定组织或许司法判定组织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判定。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根据判定定论确认其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判定定论证明员工的其他疾病或许损伤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相关的,工伤、职业病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包含其他疾病和损伤;无直接相关或许难以下定论的,工伤、职业病损伤部位、损伤程度除掉其他疾病和损伤。
第十七条 工伤员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作业部分或许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能够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员工被借调、聘任、劳务输出期间发作工伤事端的,由借调、聘任、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提交借调、聘任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资料,由员工劳作联系地点企业提交员工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个别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第二十条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作工伤事端后由伤亡员工劳作联系地点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陈述工伤事端,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作工伤事端,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作者工伤陈述表》、《企业员工伤亡事端登记表》、《工伤确认请求书》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工伤证》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一致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担任解说。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作者工伤保险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以下简称员工)。
参与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别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依照本办法履行。
第三条 员工(包含个别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作工伤事端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认。确认为工伤的,依照国家公布的规范判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含参与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别经济组织,下同)员工工伤确认作业的主管部分。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处理准则担任辖区内企业员工的工伤确认作业。
第五条 企业员工发作挂彩、致残、逝世的,契合《规则》第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确认为工伤,归于《规则》第七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不确认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端发作之日或许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陈述,填写《企业劳作者工伤陈述表》;在三十日内向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企业发作逝世事端或一次挂彩3人以上(包含3人)的工伤事端,应立即陈述,最迟不得超越24小时。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定时向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陈述辖区内企业工伤事端状况。
第七条 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工伤确认请求时限按获得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归于核算规模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端,自安全监察部分作出事端批复结案之日起核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武士复员转业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初度医治或确诊之日起核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逝世之日起核算;
(四)契合《规则》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端”、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端”形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出具职责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核算;
(五)员工在医院抢救超越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确诊证明之日起核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时,必须按《规则》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工伤确认请求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组织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职业病确诊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陈述,归于核算规模的因工伤亡事端,提交安全监察部分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员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1、归于交通事端,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职责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归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裁定书;
3、归于因作业严重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作业严重的证明资料;
4、归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武士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武士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确诊证明;
5、归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保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许县级政府民政部分、公安部分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状况,提交确认工伤所需的证明资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作(人事)部分介绍信、处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时填写《企业员工伤亡事端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能够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员工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以上款方法提出请求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则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员工个人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则提交《工伤确认请求书》和相关证明资料。
亲属代表工伤员工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除依照上述规则提交《工伤确认请求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外,一起提交工伤员工托付证明、亲属联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员工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除依照上述规则提交《工伤确认请求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外,一起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处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组织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员工与企业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和确认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不予受理工伤确认请求。
第十一条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确认请求,依照《规则》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阅相关证明资料,对资料完全、根据牢靠的,在七日(作业日)内作出是否确认为工伤的决议。对证明资料不全的,书面告诉企业期限(最长十五日)补齐;需求查询取证的,在查询完毕后七日(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议。
第十二条 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收到工伤员工或许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确认请求,依照《规则》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阅相关证明资料,并书面告诉企业期限(最长十五日)阐明未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原因,提交有关状况的证明资料;需求查询取证的,在查询完毕后七日(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议。
第十三条 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以书面形式告诉企业和工伤员工。
对契合工伤条件、确认为工伤的,其工伤确认告诉应当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组织初度医治工伤的确诊书和职业病确诊证明,清晰其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和确诊定论。
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向工伤员工个人颁布《工伤证》。
第十四条 经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凭工伤确认告诉,到劳作判定组织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判定伤残等级。
劳作判定组织的判定成果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企业和工伤员工自己或许其亲属。
第十五条 员工因作业严重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经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查询、状况事实的进行劳作能力判定,伤残等级判定为一至四级的确认为工伤。
第十六条 员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损伤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阐明状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治疗医院的确诊证明、病案,由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托付劳作判定组织或许司法判定组织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判定。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根据判定定论确认其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判定定论证明员工的其他疾病或许损伤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相关的,工伤、职业病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包含其他疾病和损伤;无直接相关或许难以下定论的,工伤、职业病损伤部位、损伤程度除掉其他疾病和损伤。
第十七条 工伤员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确认决议不服的,能够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作业部分或许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能够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员工被借调、聘任、劳务输出期间发作工伤事端的,由借调、聘任、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提交借调、聘任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资料,由员工劳作联系地点企业提交员工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个别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第二十条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作工伤事端后由伤亡员工劳作联系地点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陈述工伤事端,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作工伤事端,向企业住所地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作者工伤陈述表》、《企业员工伤亡事端登记表》、《工伤确认请求书》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工伤证》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一致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