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7:1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选用作业,确保新选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依据公务员法,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机关选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恰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选用公务员,坚持揭露、相等、竞赛、择优的准则,依照德才兼备的规范,采纳考试与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选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则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选用公务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应考布告;
(二)报名与资历检查;
(三)考试;
(四)调查与体检;
(五)公示、批阅或存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能够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选用特别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能够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当地选用公务员时,依照法令和有关规则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恰当照料。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纳办法,便当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公务员选用的归纳管理作业。详细包含:
(一)拟定公务员选用法规;
(二)拟定公务员选用的规章、方针;
(三)辅导和监督当地各级机关公务员的选用作业。
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担任安排中心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选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担任本辖区公务员选用的归纳管理作业。详细包含:
(一)遵循国家有关公务员选用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
(二)依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则,拟定本辖区内公务员选用实施办法;
(三)担任安排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选用;
(四)辅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选用作业;
(五)承办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托付的公务员选用有关作业。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能够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本辖区内公务员的选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则,担任本辖区内公务员选用的有关作业。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依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当本机关公务员选用的有关作业。
第三章 选用方案与应考布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依据职位空缺状况和职位要求,提出应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历条件,拟定选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