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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7:51

条件规模的约束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规则,享用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交税人(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所属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应按《工业结构调整辅导目录(2005年)》所界定的鼓励类、约束类及筛选类职业,享用优惠的企业是归于非约束和制止的职业。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需求留意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差异,预缴时两项目标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均匀从业人数核算,“财物总额”按企业年头和年底的财物总额均匀核算。汇算清缴时两项目标按加权均匀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则,从业人数按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之和核算;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按企业全年月均匀值确认,月均匀值=(月初值 月末值)÷2,全年月均匀值=全年各月均匀值之和÷12.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优惠政策的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117号)规则,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践减免税额进行交税申报。年应交税所得额6万元~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履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交税申报的规则
契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第6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4号)和财税〔2011〕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则,小型微利企业交税申报时应留意以下事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操作流程
1.预缴申报。上一交税年度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践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上一年度应交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不超越30万元,“实践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即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小微企业进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可直接将年度应交税所得额(年度交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交税所得额”)乘以15%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傍边。相同,“年应交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照其所得与5%核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核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享用优惠存案的要求
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纳事前存案的方法,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存案,享用所得税优惠的方法是年度申报享用。上年已存案享用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契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存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存案申请报告;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则编报的《财物负债表》;企业员工名册;承受差遣工人人数及签定的劳务差遣合同;对照工业目录详细项目,阐明本企业所从事职业;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没有事前向税务机关存案而未按规则存案的,交税人不得享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需求留意的事项
1.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上一交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不契合规则条件的,不得依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
2.交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交税年度是否契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则条件。不契合规则条件、现已依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依照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650号)清晰,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9号)规则,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具有建账核算本身应交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有精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各期的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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