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3:57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世,汉族,葛洲坝高级中学学生。
被告(反诉原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
被告(反诉原告):我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我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看到葛洲坝妇幼保健院关于OK镜的广告,所以在交了3050元预订金后,到该院配戴了一副OK镜。配戴之后原告即发现眼睛发作不适,被逼先后在宜昌、武汉、北京的医院做了两次角膜移植手术。原告因而停学一年。这今后原告与第二被告达成协议,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原告左眼经法医鉴定,遗有左眼角膜术后改动,构成了十级伤残。因为原告的丢失现已远远大于3万元,原协议显失公正,不能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榜首被告与第二被告实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榜首被告并无独立的人事、财产权,其人事、财产权悉数归于第二被告。故诉请:1、判令吊销原告与第二被告签定的协议;2、判令榜首被告补偿原告经济丢失72330.45元;3、判令榜首被告补偿原告精神丢失费100000元;4、判令榜首被告承当原告今后因而而发作的医治费用;5、判令第二被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6、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榜首被告与第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乐意共同对该案承当职责,一起答辩称:1、我单位供给的OK镜,产品质量是合格的;2、咱们没有对OK镜作虚伪的宣扬,对OK镜的宣扬现在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则,也不存在所谓的违法宣扬行为;3、我单位部属东山门诊有眼科这个医治规模;4、原告的危害结果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提出反诉称:因原告诉至法院,故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
原告李某针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辩称被告仅付出2.8万元,而不是3万元,并表明乐意返还2.8万元。
[审判]
宜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5日,榜首被告在宜昌日报做广告称,该院为宜昌区域首家具有减去近视1000度以下各种类型的美国角膜OK镜及能阻挠近视开展2000底以下各种类型隐形眼镜的医院;同年3月,榜首被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东山大路门诊部的户外广告上有以下内容:近视弱视防治专科;伟博视力,医治近视新概念;伟博减近视隐形眼镜是美国眼科专家与美国航天资料专家,协作研讨制成的高透氧的氟硅胶,选用特别规划制造的硬性角膜矫形触摸镜,引入美国的该镜片与配戴技能,依据每位患者的临床数据为每位患者进行特制;……戴该镜片一周内下降300度近视,二周内下降500度以下的近视,成功率95%以上……角膜矫形触摸镜的适用规模:……500度以下的近视,300度以下的散光;对1000度以内的近视,也可下降400度至500度……3月19日,原告到该门诊部咨询并诊治,门诊部医师对原告查看视力,经查验原告的视力为左眼650度,右眼550度,医师称能够OK镜,原告即预订了一副3050元的OK镜,3月27日,原告到该门诊部签定了《减近视镜片配戴同意书》,一起配戴了OK镜。配镜后原告即感觉左眼不适,后来状况变得比较严重,7月10日因而到葛洲坝中心医院就诊,经查看为角膜炎。8月1日宜昌市中心医院收住院,8月4日转入葛洲坝中心医院,医治一个月未见好转,出院后原告转武汉、北京医治眼病,于9月22日入北京同仁医院医治,终究确诊为角膜损害引起的左眼棘阿米巴性角膜炎。因为病灶构成时间长且已很深,药物医治不能消除病灶,原告被逼于9月30日在北京普仁医院做了板层角膜移植手术,一起查看李某的左眼下降为1000度。2001年1月4日,第二被告将配镜费用3050元交还给原告。同年1月1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达成协议,约好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原告如再追查,应将3万元交还第二被告。协议签定后,第二被告向原告付出了2.8万元,尚有2000元未予付出。2001年4月18日原告在北京同仁医院做了穿透性角膜移植手术。2001年7月18日,原告向我国消费者协会投诉,我国消费者协会托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能鉴定研讨所(隶归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配戴OK镜发作左眼角膜感染的残疾进行鉴定,定论为,被鉴定人李某配戴OK镜发作左眼棘阿米巴性角膜溃疡,经行手术医治,现在遗有左眼角膜移植术后改动,其残疾程度为十级。原告李某自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休学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