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协商后分割又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0:58
跟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市郊的土地运用方式发作改变。这一进程导致城市市郊居民的房子增值,一同也衍生出了一些民事胶葛,其间较为杰出的便是承继权胶葛。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同承继权胶葛案,尽管诉争房子是案子两边当事人爸爸妈妈的遗产,可是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已超越了法律规则的“自承继开端之日起20年”,终究,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申述。
【事例】
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是亲兄妹联系,蒲某某是蒲某亦的次子。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的父亲蒲某于1960年5月逝世、母亲秦某于1992年阴历11月20日逝世,其爸爸妈妈生前有坐落南充市嘉陵区市郊的房子两处。因该两处房子面对被拆迁,蒲某先以法定承继胶葛为由将蒲某亦及其次子蒲某某诉至嘉陵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蒲某芳为原告参与诉讼。
原告蒲某先诉称,我与被告蒲某亦系亲兄弟联系。咱们两边曾就爸爸妈妈逝世后留传下的两处房产(该两处房子坐落南充市嘉陵区市郊)怎么切割进行了屡次洽谈,并达成了协议。在咱们达成协议之后,恰逢这两处房子将会被拆迁,在金钱利益的唆使下,被告蒲某亦故意隐秘有关现实并与其次子即第三人蒲某某歹意勾结,私行与拆迁单位处理拆迁手续,欲将这两处房产的拆迁金钱占为己有。为此,恳求法院判令:原告蒲某先对诉争房子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原告蒲某芳要求依法承继爸爸妈妈亲留传的房产。
第三人蒲某某称,祖爸爸妈妈留传下来的两处房产,现在既没有拆迁,我也没有以此与拆迁部分签任何协议。我所签定的拆迁协议触及的房子是我自己建筑的。因而,原告蒲某先申述我不恰当。
【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蒲某与秦某婚后生育了原告蒲某先、蒲某芳、被告蒲某亦以及蒲某兰、蒲某琼五个子女。第三人蒲某某系被告蒲某亦之次子。蒲某于 1960年5月逝世,秦某于1992年阴历11月20日逝世,蒲某兰于2009年11月25日逝世,蒲某琼于2015年1月20日逝世。蒲某与秦某生前有坐落南充市嘉陵区市郊编号为A号、建筑面积81.87平方米和编号为B号、建筑面积65.57平方米(以上均为拆迁勘丈编号和勘丈面积)的砖木结构房子两处。1996年3月11日,被告蒲某亦获得编号为B号房子的33.60平方米的宅基地运用权。编号为A号的房子,长时间由被告蒲某亦之妻贾某和第三人蒲某某及其妻陈某等寓居并由贾某获得101.00平方米的宅基地运用权。2011年4月13日,第三人蒲某某因该房褴褛、无法寓居,以包含其母贾某、妻陈某、子蒲某辉在内共四人的名义,申报改、扩建房子。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嘉陵分局赞同赞同第三人蒲某某建房占地120.00平方米(其间,非犁地20.00平方米,宅基地100.00平方米)。2015年3月18日,第三人蒲某某与南充市嘉陵区运营城市管理局签定的“南充市嘉陵区棚户区改造房子拆迁钱银安顿补偿协议”载明:房子勘丈编号为C号,产权人为蒲某某,产权面积为240.00平方米,安顿人员为蒲某某、贾某、陈某、蒲某辉,钱银安顿补偿价格为 3500.00元/平方米。
法院以为,蒲某于1960年5月逝世和秦某于1992年阴历11月20日逝世后,原告蒲某先、蒲某芳和被告蒲某亦作为其子女,虽对爸爸妈妈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以下简称承继法)的规则,享有承继权,但原告蒲某先、蒲某芳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提申述讼时,早已超越了二十年。按照《承继法》第二条“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第八条“承继权胶葛提申述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申述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述条件或许归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景象的,裁决驳回申述。”之规则,裁决驳回原告蒲某先、蒲某芳的申述。
【事例】
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是亲兄妹联系,蒲某某是蒲某亦的次子。蒲某先、蒲某芳及蒲某亦的父亲蒲某于1960年5月逝世、母亲秦某于1992年阴历11月20日逝世,其爸爸妈妈生前有坐落南充市嘉陵区市郊的房子两处。因该两处房子面对被拆迁,蒲某先以法定承继胶葛为由将蒲某亦及其次子蒲某某诉至嘉陵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蒲某芳为原告参与诉讼。
原告蒲某先诉称,我与被告蒲某亦系亲兄弟联系。咱们两边曾就爸爸妈妈逝世后留传下的两处房产(该两处房子坐落南充市嘉陵区市郊)怎么切割进行了屡次洽谈,并达成了协议。在咱们达成协议之后,恰逢这两处房子将会被拆迁,在金钱利益的唆使下,被告蒲某亦故意隐秘有关现实并与其次子即第三人蒲某某歹意勾结,私行与拆迁单位处理拆迁手续,欲将这两处房产的拆迁金钱占为己有。为此,恳求法院判令:原告蒲某先对诉争房子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原告蒲某芳要求依法承继爸爸妈妈亲留传的房产。
第三人蒲某某称,祖爸爸妈妈留传下来的两处房产,现在既没有拆迁,我也没有以此与拆迁部分签任何协议。我所签定的拆迁协议触及的房子是我自己建筑的。因而,原告蒲某先申述我不恰当。
【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蒲某与秦某婚后生育了原告蒲某先、蒲某芳、被告蒲某亦以及蒲某兰、蒲某琼五个子女。第三人蒲某某系被告蒲某亦之次子。蒲某于 1960年5月逝世,秦某于1992年阴历11月20日逝世,蒲某兰于2009年11月25日逝世,蒲某琼于2015年1月20日逝世。蒲某与秦某生前有坐落南充市嘉陵区市郊编号为A号、建筑面积81.87平方米和编号为B号、建筑面积65.57平方米(以上均为拆迁勘丈编号和勘丈面积)的砖木结构房子两处。1996年3月11日,被告蒲某亦获得编号为B号房子的33.60平方米的宅基地运用权。编号为A号的房子,长时间由被告蒲某亦之妻贾某和第三人蒲某某及其妻陈某等寓居并由贾某获得101.00平方米的宅基地运用权。2011年4月13日,第三人蒲某某因该房褴褛、无法寓居,以包含其母贾某、妻陈某、子蒲某辉在内共四人的名义,申报改、扩建房子。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嘉陵分局赞同赞同第三人蒲某某建房占地120.00平方米(其间,非犁地20.00平方米,宅基地100.00平方米)。2015年3月18日,第三人蒲某某与南充市嘉陵区运营城市管理局签定的“南充市嘉陵区棚户区改造房子拆迁钱银安顿补偿协议”载明:房子勘丈编号为C号,产权人为蒲某某,产权面积为240.00平方米,安顿人员为蒲某某、贾某、陈某、蒲某辉,钱银安顿补偿价格为 3500.00元/平方米。
法院以为,蒲某于1960年5月逝世和秦某于1992年阴历11月20日逝世后,原告蒲某先、蒲某芳和被告蒲某亦作为其子女,虽对爸爸妈妈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以下简称承继法)的规则,享有承继权,但原告蒲某先、蒲某芳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提申述讼时,早已超越了二十年。按照《承继法》第二条“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第八条“承继权胶葛提申述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申述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述条件或许归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景象的,裁决驳回申述。”之规则,裁决驳回原告蒲某先、蒲某芳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