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缺陷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9:57
一个公证文书一般都是人们为了承认某些法令联系的效能而进行的一些证明。这种证明因为具有权威性运用起来便利,很多人都乐意去用,还有一些公证文书能够强制实行。强制实行公证缺点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概念与特征
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款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款文书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当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时,债款人能够依据法令规则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关于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公证程序规矩》第39条及第55条均有规则。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实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诉》(司发通[2000]107号,简称“《联合告诉》”),对处理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的条件、规模、效能、内容、请求实行等做出了清晰的规则。2008年4月23日,我国公证协会还发布《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及出具实行证书的辅导定见》(以下简称《辅导定见》)进一步清晰、规则了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方法。
依据上述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具有以下法令特性:
榜首,所适用的债款文书具有特定性。强制实行公证仅适用于债款债款联系清晰,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债款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以给付钱银、物品或许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款文书。《联合告诉》第2条清晰,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规模包含:
(一)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同;
(二)赊欠货品的债款文书;
(三)各种欠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款文书。
由上可见,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适用的债款文书具有特定性。
第二,有必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条件。首要,因为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相当于当事人抛弃了申述权力而能够直接进入实行程序,因而需求以当事人自愿为条件,需求由债款文书所触及的两边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请求,即需求达到请求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的合意;其次,债款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义务时,债款人(包含担保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再次,当事人各方共同承认债款文书是实在的,相互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清晰,且均对债款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第三,公证行为是债款文书取得强制实行力的充分条件。一方面,公证机关对两边当事人请求的契合规模和条件的债款文书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赋予债款文书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另一方面,债款文书经过公证后,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公证组织能够依据债款人的请求,按照有关规则出具实行证书。
强制实行公证缺点
不管从强制实行债款文书公证的准则初衷仍是实践操作作用看,其对商业银行清收不良告贷都具有必定优势。可是,依据笔者多年的商业银行不良告贷清收经历,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并非在任何景象下均有利于商业银行清收不良告贷。
(一)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并不必定节省时刻本钱
法令规则当事人能够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的初衷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过诉讼或裁决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但关于商业银行个人金融告贷合同纠纷而言,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并未显着节省时刻本钱。
首要,商业银行需求按照提申述讼相同的程序,预备资料,然后向原公证机关提交要求出具《实行证书》的请求。
其次,公证处在出具实行证书前需求按照《联合告诉》、《辅导定见》的规则对债款人(包含担保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债款的现实进行核实,一旦债款人提出贰言,公证处又要对贰言进行核实,该进程往往需求较长时刻,短则一、二个月,长则五、六个月。
再次,公证处单个公证员出于本身业绩考核而延迟出具实行证书时刻,乃至期望当事人自行宽和。特别是在核实进程中,一旦债款人提出其乐意偿还告贷或表明有才能偿还告贷的,部分公证处便不再对债款人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债款的现实进行核实,而是以此为托言延迟出具实行证书,直至债款人清偿债款或当事人自行宽和。
最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简称“《民诉法解说》”)规则了完成担保物权程序,关于设有物的担保的告贷,请求完成担保物权或许比处理公证愈加节省费用。因为完成担保物权案子归于特别程序,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八条之规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交纳案子受理费[2]。
(二)公证处不具有产业保全程序,不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则,“公证组织是依法建立,不以盈利为意图,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承当民事责任的证明组织”,其位置仅仅是一种民间证明组织,并没有国家赋予的司法裁判定或执法权。在处理有关案子进程中,公证处并不能像法院那样对有关债款人的产业采纳查封办法,因而或许给商业银行清收逾期告贷形成影响。加之请求实行证书需求的时刻或许较长,在此期间债款人的产业彻底有或许为其他法院所查封、冻住,进一步添加商业银行完成债款之危险。
(三)实行证书或许无法建议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尽管商业银行金融告贷合同一般都有相似这样的条款:“如告贷人不依约付出本合同约好由其付出的任何金钱而引致银行催收,或因任何原因而使银行经过任何途径或方法追索或处置典当房地产,告贷人应承当银行实践发作的各项费用丢失,包含但不限于各项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强制实行费、代理费等。”可是关于律师费等费用规范,一般鲜有约好。
因为公证处并非审判组织,假如公证处对商业银行所建议律师费用之规范、数额等进行检查、承认,缺少满足的法令依据。因而,不少公证处关于商业银行的律师费建议不予支撑,也有公证处关于商业银行所建议的律师费仅支撑部分(即便商业银行建议的律师费已低于政府辅导价)。而前几年,部分公证处在出具实行证书中描绘实行标的时一般只表述为:实行标的为告贷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以及债款人完成债款和典当权的全部合理费用。当商业银行依据载明“完成债款和典当权的全部合理费用”而未写明详细金额的实行证书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时,因为“全部合理费用”的表述不行清晰,法院将或许直接裁决不予受理。
(四)实行证书存在被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危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则,公证债款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民诉法解说》第四百八十条榜首款规则了能够认定为公证债款文书确有过错的几种景象,包含:(1)公证债款文书归于不得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2)被实行人一方未亲身或许未托付代理人参与公证等严峻违背法令规则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款文书的内容与现实不符或许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4)公证债款文书未载明被实行人不实行义务或许不彻底实行义务时赞同承受强制实行的。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强制实行公证缺点的介绍了。其实只要是强制实行的公证都是必定是有缺点的,它突破了公证文书的不行强制实行性,我们必定要辩证看待它。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概念与特征
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款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款文书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当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时,债款人能够依据法令规则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关于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公证程序规矩》第39条及第55条均有规则。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实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诉》(司发通[2000]107号,简称“《联合告诉》”),对处理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的条件、规模、效能、内容、请求实行等做出了清晰的规则。2008年4月23日,我国公证协会还发布《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及出具实行证书的辅导定见》(以下简称《辅导定见》)进一步清晰、规则了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方法。
依据上述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具有以下法令特性:
榜首,所适用的债款文书具有特定性。强制实行公证仅适用于债款债款联系清晰,债款人和债款人对债款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以给付钱银、物品或许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款文书。《联合告诉》第2条清晰,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规模包含:
(一)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同;
(二)赊欠货品的债款文书;
(三)各种欠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款文书。
由上可见,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适用的债款文书具有特定性。
第二,有必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条件。首要,因为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相当于当事人抛弃了申述权力而能够直接进入实行程序,因而需求以当事人自愿为条件,需求由债款文书所触及的两边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请求,即需求达到请求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的合意;其次,债款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义务时,债款人(包含担保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再次,当事人各方共同承认债款文书是实在的,相互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清晰,且均对债款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第三,公证行为是债款文书取得强制实行力的充分条件。一方面,公证机关对两边当事人请求的契合规模和条件的债款文书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赋予债款文书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另一方面,债款文书经过公证后,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公证组织能够依据债款人的请求,按照有关规则出具实行证书。
强制实行公证缺点
不管从强制实行债款文书公证的准则初衷仍是实践操作作用看,其对商业银行清收不良告贷都具有必定优势。可是,依据笔者多年的商业银行不良告贷清收经历,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并非在任何景象下均有利于商业银行清收不良告贷。
(一)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并不必定节省时刻本钱
法令规则当事人能够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的初衷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过诉讼或裁决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但关于商业银行个人金融告贷合同纠纷而言,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款文书公证并未显着节省时刻本钱。
首要,商业银行需求按照提申述讼相同的程序,预备资料,然后向原公证机关提交要求出具《实行证书》的请求。
其次,公证处在出具实行证书前需求按照《联合告诉》、《辅导定见》的规则对债款人(包含担保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债款的现实进行核实,一旦债款人提出贰言,公证处又要对贰言进行核实,该进程往往需求较长时刻,短则一、二个月,长则五、六个月。
再次,公证处单个公证员出于本身业绩考核而延迟出具实行证书时刻,乃至期望当事人自行宽和。特别是在核实进程中,一旦债款人提出其乐意偿还告贷或表明有才能偿还告贷的,部分公证处便不再对债款人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债款的现实进行核实,而是以此为托言延迟出具实行证书,直至债款人清偿债款或当事人自行宽和。
最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简称“《民诉法解说》”)规则了完成担保物权程序,关于设有物的担保的告贷,请求完成担保物权或许比处理公证愈加节省费用。因为完成担保物权案子归于特别程序,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八条之规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不交纳案子受理费[2]。
(二)公证处不具有产业保全程序,不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则,“公证组织是依法建立,不以盈利为意图,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承当民事责任的证明组织”,其位置仅仅是一种民间证明组织,并没有国家赋予的司法裁判定或执法权。在处理有关案子进程中,公证处并不能像法院那样对有关债款人的产业采纳查封办法,因而或许给商业银行清收逾期告贷形成影响。加之请求实行证书需求的时刻或许较长,在此期间债款人的产业彻底有或许为其他法院所查封、冻住,进一步添加商业银行完成债款之危险。
(三)实行证书或许无法建议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尽管商业银行金融告贷合同一般都有相似这样的条款:“如告贷人不依约付出本合同约好由其付出的任何金钱而引致银行催收,或因任何原因而使银行经过任何途径或方法追索或处置典当房地产,告贷人应承当银行实践发作的各项费用丢失,包含但不限于各项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强制实行费、代理费等。”可是关于律师费等费用规范,一般鲜有约好。
因为公证处并非审判组织,假如公证处对商业银行所建议律师费用之规范、数额等进行检查、承认,缺少满足的法令依据。因而,不少公证处关于商业银行的律师费建议不予支撑,也有公证处关于商业银行所建议的律师费仅支撑部分(即便商业银行建议的律师费已低于政府辅导价)。而前几年,部分公证处在出具实行证书中描绘实行标的时一般只表述为:实行标的为告贷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以及债款人完成债款和典当权的全部合理费用。当商业银行依据载明“完成债款和典当权的全部合理费用”而未写明详细金额的实行证书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时,因为“全部合理费用”的表述不行清晰,法院将或许直接裁决不予受理。
(四)实行证书存在被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危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则,公证债款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民诉法解说》第四百八十条榜首款规则了能够认定为公证债款文书确有过错的几种景象,包含:(1)公证债款文书归于不得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的;(2)被实行人一方未亲身或许未托付代理人参与公证等严峻违背法令规则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款文书的内容与现实不符或许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4)公证债款文书未载明被实行人不实行义务或许不彻底实行义务时赞同承受强制实行的。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强制实行公证缺点的介绍了。其实只要是强制实行的公证都是必定是有缺点的,它突破了公证文书的不行强制实行性,我们必定要辩证看待它。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