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2:50原告:胡骥超,男,45岁,中共贵州省赤水市委宣传部干部。
原告:周孔昭,男,45岁,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
原告:石述成,男,57岁,贵州省赤水市党校干部。
被告:刘守忠,男,47岁,贵州省遵义市电视台干部。
被告:贵州省《遵义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车培英,总编辑。
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为与被告刘守忠、《遵义晚报》社危害声誉权一案,向贵州省赤水市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刘守忠创造的《周西成演义》一书中的胡翼昭、周孔超、石述庭三个人物是对三原告的美化;《遵义晚报》社揭露连载《周西成演义》,使三原告的声誉遭到了危害。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守忠和《遵义晚报》社中止危害,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补偿损失。
被告刘守忠辩称:《周西成演义》中的胡翼昭、周孔超、石述庭三个人物纯属虚拟,与三原告虽同姓但不同名,且出世时代不同,社会布景不同,身份不同。被告的著作并未危害三原告的声誉权。
被告《遵义晚报》社辩称:《周西成演义》属小说体裁,答应作者虚拟人物和故事情节,报社没有责任检查著作中的人物是否以或人为原型或便是写日子中的或人。《遵义晚报》连载《周西成演义》,没有危害原告的声誉权。
赤水市公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守忠原系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原在同一单位或同一体系作业。刘守忠因作业问题与三原告曾发生过对立。1988年,赤水市文化馆鉴定作业人员专业职称时,呈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该传单责备刘守忠有问题,不应给其鉴定中级职称。刘守忠置疑传单是三原告所写,扬言要搞铅印的文章报复。同年11月起,《遵义晚报》开端连载刘守忠创造的长篇前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1989年4月初,刘守忠对赤水市一些干部讲,要他们留意4月中旬的《遵义晚报》。4月19日、20日,《遵义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呈现了贩毒者胡翼昭、倡寮老板周孔超、无赖石述庭三个人物。这三个人物不光与三原告同姓,且姓名中的两个字或类似或为谐音字。三个人物形象的许多特征描绘别离与三原告相同或附近。被告刘守忠将这三个人物描绘得非常丑陋。《周西成演义》宣布后,了解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道作者是在凌辱、美化三原告。被告刘守忠曾在赤水县文化馆对人说:“这么多人我为什么没有写,单单写他们3个,这是有原因的。”同年5月15日,三原告联名写信给《遵义晚报》总编辑,阐明《遵义晚报》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侵犯了三原告的声誉权,要求《遵义晚报》中止连载。但《遵义晚报》未予答理,仍持续连载,致《周西成演义》中对胡翼昭、周孔超、石述庭三个人物的描绘屡次揭露呈现。
赤水市公民法院以为:文学艺术创造是公民的自在,国家对公民在文学、艺术作业中有益于公民的创造性作业,处以鼓舞和协助。公民在行使文学艺术创造自在的权力时,不得危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在和权力。《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办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被告刘守忠因与三原告素有对立并置疑进犯自己的匿名油印件出自三原告之手,曾扬言要以铅印的文章报复。被告在创造《周西成演义》中,选用姓相同名附近、体型表面等杰出特征类似的办法把著作中的三个人物与三原告联系起来加以美化,使了解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三个反面人物是暗射三原告的,在当地给三原告的人格尊严形成不良影响,使三原告的声誉遭到危害。《周西成演义》揭露宣布后,被告还揭露对人说过把三原告写进演义中是有原因的。因而,被告危害三原告声誉权的成心是显着的,依法应当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以著作中的三个人物纯属虚拟,没有危害原告声誉权的辩论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遵义晚报》社在明只告所宣布的《周西成演义》对原告声誉形成危害的情况下,仍持续连载,使危害结果扩展,亦应承当必定的民事责任。赤水市公民法院于1991年3月19日判定:
一、被告刘守忠在《遵义晚报》上揭露向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赔礼道歉;
二、《周西成演义》一书中危害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声誉权的内容未修改之前,不得出版发行;
三、被告刘守忠补偿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公民币900元;《遵义晚报》社补偿原告公民币300元。
第一审宣判后,刘守忠和《遵义晚报》社均不服,仍以原辩论理由向遵义区域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遵义区域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第一审判定确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守忠和《遵义晚报》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人刘守忠和《遵义晚报》社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