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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绑架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9:27
许多时分,一些劫持行为并不会构成劫持罪,那么这个时分就需要写一份不构成劫持罪的辩解词了。编撰辩解词是刑事律师为违法嫌疑人进行辩解的办法之一,在辩解词中,律师往往会阐明自己的观念,并以依据作为支撑,让法官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无罪或最轻的断定。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带来“不构成劫持罪辩解词”,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刘*父亲的托付并征得其自己赞同,指使我担任本案的辩解人。承受托付今后,我依法查阅了本案檀卷资料,会晤了被告人刘*,经过参加今日的庭审活动,对本案现已全面了解,现结合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供法庭参阅:
一、被告人刘*的行为,不构成劫持罪
(一)本案的根本现实:被告人刘*为向受害人高*讨取债款2.62万元,在屡次索债无果的状况下,于2011年6月17日不得已将受害人高*的女儿高** (2007年6月22日出世)从本市**区***幼儿园带出,之后经过电话和短信强逼高*归还债款2.62万元。讨取债款的意图到达之后,于当日14时许,将高**送还给高*。在和高**共处的五个小时左右的时刻里,被告人刘*对高**照料有加,没有任何凌辱、优待等不法行为。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刘*又与高*自动联络,表明乐意自动去派出所照实全面供述自己涉嫌的违法行为,之后和高*一起前往**派出所,自动、照实、全面地供述了自己涉嫌的违法行为。
(二)依据上述现实,被告人刘*的行为,彻底不契合我国刑法规则的劫持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劫持罪】的规则:“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犯前款罪,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可以清晰得知:劫持罪是法定的意图犯,依据片面意图的不同,劫持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也便是一般所说的掳人勒赎,是指选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行将别人劫持,以杀戮、损伤或许不归还人质相挟制,勒令人质的家族或许其他相关人员,在必定的期限内交出必定资产。因此,在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罪中,只有当被劫持罪人的亲属或许其他相关人员明知是赎金而交给的状况下,才构成劫持罪。(2)出于政治性和其他意图劫持别人作为人质,是指为了到达政治性意图或其他意图,例如躲避追捕或许要求司机机关开释罪犯等意图,劫持别人作为人质。在这种状况下,刑法条文尽管没有清晰规则劫持的意图,可是结合劫持罪这种严峻的违法行为而言,再结合刑法条文上下文来看,这种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相同具有必定的意图。这儿的意图,是指勒索资产以外的不合法意图,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指出于政治性或许其他意图。(3)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幼儿,是指盗窃婴幼儿作为人质,向婴幼儿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亲属勒索资产。
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则的劫持罪的任何一种景象。首先在片面上,被告人刘*并没有勒索资产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其他不合法意图。被告人刘*在给受害人高*发的短信中(檀卷第65页倒数的四条短信等),曾清晰表明“我不是劫持更不勒索,我只想拿回我自己的钱”,还有像“还钱、我仅仅要拿回自己的钱”等相似的字眼都重复呈现,就连公诉机关在申述书中也表述为“经依法检查查明:被告人刘*为向高某讨取债款……”,这也很充分地阐明被告人刘*的片面意图便是为了讨取债款;其次在客观上,被告人刘*将受害人高**带出幼儿园的意图,也是为了强逼高*归还自己的债款,并没有提出其他任何不合法要求,也便是说被告人刘*客观上的行为也没有超出其片面上为了讨取债款的意图。
很明显,被告人刘*的片面意图便是为了讨取自己的债款2.62万元。假如真的是勒索资产的话,不可能是有零有整的2.62万元。再者,从本案中高*自己的陈说来看,他从未否定自己和被告人刘*之间存在债款纠纷,就连高*的老婆***的证言中也证明高*许诺给被告人刘*3万元(檀卷第10页倒数第3行),还有高**幼儿园的教师**的证言中也证明高*和刘*之间也存在经济纠纷(檀卷第34页第8行)。经过今日的庭审,受害人高*并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返还2.62万元,这也反映出高*自己是认可这笔债款的。何况,在被告人刘*归案之后,高*自己也向侦办机关和法庭出具了刑事体谅书,供认自己确实向刘*告贷3万元。这一系列的依据足以构成依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对高*享有3万元债款,减去高*现已归还的3800元,尚欠款2.62万元,被告人刘*没有向高*多要一分钱。
因此,被告人刘*的行为,主客观上都是为了讨取债款而进行的,彻底不具备劫持罪所要求的以勒索资产为意图或许其他不合法意图,彻底不契合劫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刘*的行为涉嫌不合法拘禁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以讨取债款为意图的不合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罪在客观上均体现为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且都要讨取必定的资产,但二者也有实质的差异。
榜首,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联络不同。以讨取债款为意图不合法拘禁罪,行为人与被拘禁人之间一般存在特定的“债款债款联络”,即行为人是“事出有因”才向被害人讨取资产的;而单纯以讨取资产为意图的劫持罪,行为人纯粹是惹是生非地向别人讨取资产,两边不存在债款债款联络,也便是说,它危害的目标一般不是特定的,可能是较为赋有的人。
第二,两者的社会风险程度不同。劫持罪所侵略的一般是两层客体既包含别人的人身权利,也包含别人的产业权利,劫持罪所采纳的暴力、要挟、麻醉等违法办法对别人的健康、生命有较大的危害;而不合法拘禁罪在施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劫持的手法进行,但主要是危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对别人的生命健康形成的危害一般要比劫持罪小得多。相对而言,为强索债款而扣押、拘禁别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社会形成的心思影响、不安全感比单纯为勒索资产而劫持别人的行为要小得多。
因此,被告人刘*的行为,涉嫌我国刑法规则的不合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对此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才契合我国刑法罪过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根本原则。
三、被告人刘*的行为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一)自首情节
结合本案檀卷资料来看,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是被受害人高*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出具的“捕获经过”和“破案经过”中均表述为:“2011年6月27日22时许,被害人的父亲高*从其坐落**的家中将违法嫌疑人刘*带至我所”,这个表述中,用的是“带至”,而不是扭送。依据被告人刘*今日的当庭陈说,还有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檀卷第53页中第7至第8行),她是自己自动和高*联络的,碰头之后,也乐意自动到公安机关阐明状况,高*并没有对他采纳任何强制措施。现实上,公安机关在2011年6月27日将刘*列为网上逃犯(檀卷第2页破案经过),刘*与当日就自动到了派出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是自己自动投案的,也照实全面地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初犯、片面恶性十分小、没有形成危害结果
被告人刘*为了讨取债款,采纳了并不合法的办法,可是她没有任何损伤被害人高**的行为,相反她还给高**买了汉堡包、冰激凌、带她玩滑梯等等,可以说对被害人高**照料有加,就连高**自己也说她喜爱这个“小姨”即被告人刘*(檀卷第 29页第5行、第11行、第21行)。被告人刘*到达自己讨取债款的意图之后,也活跃和高*自己联络,将高**送还。并且,在将孩子送到约好的地址(***一楼肯德基内的儿童乐园)之后,刘*一直在肯德基的后门外,看到高*后,又打电话奉告高*,高**的具体位置,保证高*可以接到孩子之后自己才脱离,而并非讨取债款之后就对高**漠不关心。这体现出被告人刘*对孩子安危的极大重视,自己片面恶性十分小,一点点没有损伤孩子的主意,客观大将孩子带出来到毫发无损地送还也就5个小时左右的时刻,并没有形成严峻的危害结果。
(三)认罪态度好、有深入的悔罪体现
经过会晤被告人刘*,向她解说相关法令规则之后,她由于自己不懂法而做出的过激行为,流出了悔过的泪水。结合今日的庭审,咱们也能看到刘*很好的认罪态度,有深入的悔罪体现。
(四)被害人高*的体谅
我承受本案托付之后,被告人刘*的父亲向我阐明,刘*被刑事拘留之后,受害人高*也表明歉意,还亲身出具了刑事体谅书,一式两份。其间一份现已提交到**派出所,一份在开庭前现已提交给法庭。并且高*自己还向法庭做出了照实阐明。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个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为了讨取债款,将债款人高*的女儿带出幼儿园强逼高*归还债款的行为,不构成劫持罪,这是一种典型的索债型的不合法拘禁行为。被告人刘*在该行为中,还具有自首、初犯、片面恶性十分小、没有形成危害结果、认罪态度好、有深入的悔罪体现、并取得被害人高*的体谅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
恳请法庭依法查明现实,对被告人刘*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让其提前回归社会!
谢谢法庭!
此致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xxx
xx年xx月xx日
而律师为您做无罪辩解仍是弛刑的辩解,这仍是要依据你的违法情节来断定,假如您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咨询,这儿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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