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6:24一、一起违法的概念与研讨含义
一起违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独自违法的对称,是违法的一种杂乱形状。依据刑法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一起成心违法。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则了一起违法,是因为一起违法比单个违法具有更大的社会损害性,它可以施行个人不能独自完结的严重违法。一起违法常见于司法实践中,在通常情况下,尽管各行为人在违法中所起的效果不同,但因为他们的片面期望和行为指向具有一致性,故不难判别是一起违法。但是,依据我国刑法作出的规则,这个看起来比较简单了解的概念,却实之疑问,在学术界广为争辩。因为一起违法的杂乱化与多样化,往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构成一致的定性知道,这就给司法作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而,为了澄清各一起违法人的行为性质,做到不枉不纵,确有必要对一起违法作出更深化的研讨。研讨一起违法,需要对一起行为人区别对待,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对正确科罪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效果。
二、一起违法中的一起规模
在一起违法的片面方面,各行为人之间有必要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这种违法成心体现在一起违法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也就是说,各个一起违法人知道到他们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并期望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这种成心内容,既要求一起违法人不只需知道到自己的行为性质,且要知道到一起违法的全体性质或许可以概括地预见到一起违法行为与一起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什么要素才或许建立“一起成心”呢?就此存在违法一起说与行为一起说。违法一起说以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彻底相同的违法建立一起违法。例如,甲以杀人的成心,乙以损伤的成心,一起对丙施行暴力行为导致丙逝世时,依据违法一起说以为,因为甲与乙都是施行犯,但各自冒犯的罪名不同(甲是成心杀人罪,乙是成心损伤罪),因而不建立一起违法;行为一起说(现实一起说)以为,一起违法是指数人施行了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在“意思联络”方面,不要求数人具有一起完成违法的意思联络,只需行为人与其别人一起参加了违法,即便他没有知道到一起违法的全体性质也构成一起违法。依照前面的比如,甲与乙一起对丙施行暴力行为导致丙逝世时,便建立一起违法。所以,只需客观行为相同,即便犯意有别,也能阐明相同的行为特征。因而,一起违法并非特定违法的一起,而是依一起行为完成各自的犯意。
关于上述两种学说,笔者不能苟同。行为一起说的缺点在于将两种彻底不同的违法确定为一起违法,这有悖构成要件的原理,过于扩展一起违法的建立规模。如前所述,甲以杀人的成心,乙以损伤的成心,一起对丙施行暴力行为导致丙逝世时,依据行为一起说,甲与乙建立一起首犯,但要么不能答复甲乙二人建立何种违法的一起首犯,要么以为甲乙既是成心杀人罪的一起首犯,又是成心损伤致死罪的一起首犯。再如,甲以杀人的成心,乙以掠夺的成心一起对丙施行暴力行为时,依据行为一起说,甲与乙一起建立成心杀人罪的一起首犯与掠夺罪的一起首犯。但又以为甲只承当成心杀人罪的职责,乙只承当掠夺罪的职责。这明显有悖法理。更为重要的一点。因为此种学说并不要求数人违法具有意思联络,即只需求行为自身的一起,而不要求成心的一起。那么,行为一起说现已必定了一起过错的行为也建立一起违法的过错理论。违法一起说在的缺点是:首要,违法一起说尽管旨在限制一起违法的建立规模,但实际上却没有到达这一意图,并且扩展了一起违法的建立规模。例如,前述甲乙二人别离以杀人和损伤的成心进犯丙时,违法一起说以为只能建立成心杀人罪的一起首犯,这便导致没有杀人成心的乙也建立成心杀人罪,因而不适宜。其次,违法一起说导致罪名与惩罚别离。如甲唆使乙偷盗而乙却施行行为是掠夺,违法一起说建议确定甲为掠夺罪的唆使犯,但又建议在偷盗罪的法定刑内处分,即罪名是掠夺罪。而适用偷盗罪的法定刑,这明显有悖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相适应准则。再者,依照我国刑法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这儿的“一起”也并没有要求整个违法进程中的行为都是一起。关于这两种学说,相比较而言,违法一起说略合理一点,但不尽合意,因而,有学者发起“部分违法一起说”,此学说以为:“二人以上尽管一起施行了不同违法,但当不同违法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极限内建立一起违法”。例如,甲以成心杀人的成心,乙以损伤的成心一起加害于丙时,在成心损伤罪的规模内建立一起犯。但因为甲具有杀人的成心与行为,对甲确定为成心杀人罪。再如,A唆使B敲诈勒索别人财政而B施行了掠夺行为时,AB在重合的极限规模内即敲诈勒索罪的极限规模内建立共犯。但因为B具有掠夺的成心与行为,对B应确定为掠夺罪。对此观念,笔者根本附和,但以为应建议“构成要件一起说”更为恰当一点。因而,笔者以为,共犯的建立不要求整个违法行为一起,只需有一部分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起,就可以建立共犯。因为,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这表明只要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成心施行了相同的行为,才或许建立一起违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当二人上的内容与行为内容彻底相一起,才建立一起违法。例如,甲邀约乙去掠夺丙,甲有杀死丙的成心,在掠夺进程中甲将丙杀死。依照行为一起说,假如不考虑到甲乙二人的片面因素,以为建立 杀人罪的一起首犯,对没有杀人成心的乙来说是极不公正的。依照违法一起说,甲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乙的行为构成掠夺罪。因为二人冒犯的罪名不同,故甲与乙不建立一起违法。那么,更谈不上主犯与从犯的区分问题了,因而不能对乙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这明显不合法理了。假如引进“构成要件一起说”,便能合了处理这一问题了。就这个观念来说,甲与乙在着手施行掠夺时而没有形成丙逝世前建立一起违法是无可厚非的,在这个阶段便应区分主从犯,假使甲机会成心将丙杀死时,在确定其构成成心杀人罪时,不该否定其和乙从前的一起掠夺进程,二人在此进程总的一起行为的话,必然形成了在甲没有杀丙时乙是从犯,而杀了丙时乙就不是从犯的逻辑过错。对此,笔者以为,应当作一起违法来对待,在别离科罪的基个进行础上,应进行主从区分。只要这样,才干契合我国刑法罪过相适应准则的要求。因而,笔者建议,对冒犯同种罪名应称为纯粹的一起违法,对冒犯不同罪名的一起违法应称为不纯粹的一起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