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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5:00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64题:
甲公司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请求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请求注册"白雪"商标,核定运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产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过错的?()
A.甲公司应托付依法建立的商标署理组织署理请求商标注册
B.甲公司有必要提出三份注册请求,别离在三类产品上请求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贰言程序中确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运用"驰名商标"字样
【答案】BCD
【考点】商标请求、商标优先权、驰名商标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托付依法建立的商标署理组织处理。
选项B说法过错。《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商标注册请求人能够经过一份请求就多个类别的产品请求注册同一商标。
选项C说法过错。《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商标注册请求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产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依照彼此供认优先权的准则,能够享有优先权。
选项D说法过错。《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则,出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上,或许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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