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21:33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调停协议司法承认程序的若干规则
(2011年3月21日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经过)为了标准经公民调停委员会调停达到的民事调停协议的司法承认程序,进一步树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对立胶葛处理机制,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调停法》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当事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调停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一起向公民法院请求承认调停协议的,公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请求承认调停协议的,由掌管调停的公民调停委员会所在地基层公民法院或许它派出的法庭统辖。公民法院在立案前派遣公民调停委员会调停并达到调停协议,当事人请求司法承认的,由派遣的公民法院统辖。第三条当事人请求承认调停协议,应当向公民法院提交司法承认请求书、调停协议和身份证明、资历证明,以及与调停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资料,并供给两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托付别人代为请求的,有必要向公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第四条公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承认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公民法院决议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告诉书。两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请求司法承认的,公民法院能够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承认的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公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或许不属于承受请求的公民法院统辖的;(二)承认身份联系的;(三)承认收养联系的;(四)承认婚姻联系的。第五条公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承认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承认的决议。因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十日。在公民法院作出是否承认的决议前,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撤回司法承认请求的,公民法院应当允许。第六条公民法院受理司法承认请求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停协议进行检查。公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告诉两边当事人一起参与,当面问询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公民法院照实陈说请求承认的调停协议的有关状况,确保提交的证明资料实在、合法。公民法院在检查中,以为当事人的陈说或许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分、不齐备或许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当事人弥补陈说或许弥补证明资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弥补或许拒不承受问询的,能够按撤回司法承认请求处理。第七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不予承认调停协议效能:(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危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危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承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承认的景象。第八条公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调停协议契合承认条件的,应当作出承认决议书;决议不予承认调停协议效能的,应当作出不予承认决议书。第九条公民法院依法作出承认决议后,一方当事人回绝实行或许未悉数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作出承认决议的公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第十条案外人以为经公民法院承认的调停协议危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益被危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承认决议的公民法院请求吊销承认决议。第十一条公民法院处理公民调停协议司法承认案子,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公民法院能够将调停协议不予承认的状况定时或许不定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公民调停委员会。第十三条经公民法院树立的调停员名册中的调停员调停达到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司法承认的,参照本规则处理。公民法院立案后托付别人调停达到的协议的司法承认,依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民事调停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则处理。
(2011年3月21日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经过)为了标准经公民调停委员会调停达到的民事调停协议的司法承认程序,进一步树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对立胶葛处理机制,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调停法》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当事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调停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一起向公民法院请求承认调停协议的,公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请求承认调停协议的,由掌管调停的公民调停委员会所在地基层公民法院或许它派出的法庭统辖。公民法院在立案前派遣公民调停委员会调停并达到调停协议,当事人请求司法承认的,由派遣的公民法院统辖。第三条当事人请求承认调停协议,应当向公民法院提交司法承认请求书、调停协议和身份证明、资历证明,以及与调停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资料,并供给两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托付别人代为请求的,有必要向公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第四条公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承认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公民法院决议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告诉书。两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请求司法承认的,公民法院能够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承认的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公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或许不属于承受请求的公民法院统辖的;(二)承认身份联系的;(三)承认收养联系的;(四)承认婚姻联系的。第五条公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承认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承认的决议。因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十日。在公民法院作出是否承认的决议前,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撤回司法承认请求的,公民法院应当允许。第六条公民法院受理司法承认请求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停协议进行检查。公民法院在必要时能够告诉两边当事人一起参与,当面问询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公民法院照实陈说请求承认的调停协议的有关状况,确保提交的证明资料实在、合法。公民法院在检查中,以为当事人的陈说或许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分、不齐备或许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当事人弥补陈说或许弥补证明资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弥补或许拒不承受问询的,能够按撤回司法承认请求处理。第七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不予承认调停协议效能:(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危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危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承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承认的景象。第八条公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调停协议契合承认条件的,应当作出承认决议书;决议不予承认调停协议效能的,应当作出不予承认决议书。第九条公民法院依法作出承认决议后,一方当事人回绝实行或许未悉数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作出承认决议的公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第十条案外人以为经公民法院承认的调停协议危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益被危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承认决议的公民法院请求吊销承认决议。第十一条公民法院处理公民调停协议司法承认案子,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公民法院能够将调停协议不予承认的状况定时或许不定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公民调停委员会。第十三条经公民法院树立的调停员名册中的调停员调停达到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司法承认的,参照本规则处理。公民法院立案后托付别人调停达到的协议的司法承认,依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民事调停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