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管制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1:38
刑法中控制的规则
控制,是指对违法人不予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由公安机关履行的惩罚办法。
控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色和内容:
1.控制的目标
刑法典关于控制的目标未作清晰约束,只需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则有控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子的具体状况,以为归于违法尚不行判处有期徒刑或许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违法分子,都可以判处控制,约束其必定的人身自在。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掠夺违法人的人身自在。这表现了控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防止短期自在刑固有的坏处。
3.约束违法人的必定自在
这是控制差异于免予惩罚处分之要害。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则,约束自在的内容是:(1)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2)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3)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4)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5)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可是,对违法人的劳作报酬不得进行约束,即关于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必定期限
控制有必定的期限,不得对违法人进行无限期的控制。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规则,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越3年。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根据第40条之规则,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5.由公安机关履行和大众监督改造
控制的履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由于控制是一种开放性的惩罚办法,故也离不开大众的监督。事实上,刑法典第39条所规则的“恪守监督”,也便是恪守大众的监督。这充沛表现出控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大众相结合的司法道路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品。
控制,是指对违法人不予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由公安机关履行的惩罚办法。
控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色和内容:
1.控制的目标
刑法典关于控制的目标未作清晰约束,只需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则有控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子的具体状况,以为归于违法尚不行判处有期徒刑或许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违法分子,都可以判处控制,约束其必定的人身自在。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掠夺违法人的人身自在。这表现了控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防止短期自在刑固有的坏处。
3.约束违法人的必定自在
这是控制差异于免予惩罚处分之要害。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则,约束自在的内容是:(1)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2)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3)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4)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5)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可是,对违法人的劳作报酬不得进行约束,即关于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必定期限
控制有必定的期限,不得对违法人进行无限期的控制。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规则,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越3年。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根据第40条之规则,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5.由公安机关履行和大众监督改造
控制的履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由于控制是一种开放性的惩罚办法,故也离不开大众的监督。事实上,刑法典第39条所规则的“恪守监督”,也便是恪守大众的监督。这充沛表现出控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大众相结合的司法道路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