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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念的厘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3:37
【内容摘要】:对网络用户,甚至非网络用户而言,他们都有或许既享用信息电子化带来的便当,一起也会由于个人信息的电子化而带来困扰。在我国没有出台《个人信息维护法》以及建立个人信息权的今日,要完成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有力维护及规制,首要需要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合理界定,只要在清楚了个人信息与传统个人权内容上的不同之后,才有或许创设个人信息权,或许说才干更为有效地完成合理维护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之意图。【关键词】:网络环境 个人信息 厘定个人信息、个人数据、隐私甚至于传统的具体品格权等内容,在它们的概念范域中有着穿插与堆叠的部分。而要清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根本内在,或许说给其下一个合理的界说。就有必要对这些根本概念进行评论。一、个人信息概念的提出(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念的甄选梅绍先人生在2005年宣布的《个人信息维护的根底性问题研讨》中以为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能够通用 ,并在其2006年宣布的《个人信息维护立法的两个问题》一文中则以为进行隐私权的立法更为妥善” 。齐爱民先生在2004年出书的《个人材料维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转法令问题研讨》一书中清晰区别了个人材料”与个人信息”,坚持采个人材料”的称谓 ;在其2005年宣布的《论个人信息的法令维护》一文中,尽管也具体区域别了个人材料”与个人信息”,但却指出维护个人材料的意图在于维护个人信息,运用‘个人信息’更能体现立法的意图”,一起又说个人材料和个人信息应该是能够通用的概念” 。周汉华先生以为概念的不同首要是源于不同的法令传统和运用习气,实质上并不影响法令的内容”,因而主张选用个人信息”的概念,其理由有三:首要,数据这一概念在我国法令中比较冷僻,它首要适用于技术领域;其次,选用个人信息的概念,不光与信息化和信息化法令体系建造的大布景契合,也能够与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相照应;再次,运用个人信息的概念,能够避开欧盟和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合,体现一种独立的声响。明显,在触及自然人信息电子化材料怎么确认其称号的问题上,国内的首要学者存在不同的观念,而即使是同一学者在不同的时期也给出了天壤之别的观点。现实上,一方面考虑到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强壮,另一方面考虑到国内言语运用习气以及人们的理解力上看考虑,选用个人信息”这个名词来定位与自然人信息电子化材料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应当作为首选。(二)传统视界下个人信息的界说个人信息概念滥觞于196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中提出的材料维护”(data protection),是年被称为材料革新年”。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维护立法是德国黑森州《个人材料维护法》(1970年),而最早的国家个人信息维护立法则是瑞典的《材料法》(1973年)。但是,这些最早的会议和立法文件对个人材料”这一称谓的界定,并未得到世界社会遍及的供认和遵照,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信息的知道也不一致,最直接的体现便是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在各国立法被冠以不同的称谓。个人信息的界说在理论界一般有如下三种:第一种是个人信息相关型界说,有学者以为:所谓个人信息,包含人之心里、身体、身份、位置以及其他关于个人悉数事项之现实、判别点评等之一切信息在内,换言之,有关个人之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品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文化活动、为集体安排中成员之活动,及其他与个人有相关之信息,悉数包含在内。” 第二种是隐私型界说,以为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肯向外泄漏者(除对家人朋友之外);或个人极灵敏而不肯为别人知道者(如多数人不在意别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端灵敏,不欲为外人知道)”。 第三种是美德两国挑选的辨认 型界说。这种界说的优势是能够凭借一种客观规范—辨认而一起补偿以上两种界说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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