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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能否转让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5:10
一、诉讼程序中债务能否转让
现代各国对债务转让的情绪是以自在转让为准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矩:债务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
(三)按照法令规矩不得转让。
按照该条规矩,处于诉讼中的债务是契合债务转让条件的,若有约束的或许也只能是第(三)项“按照法令规矩不得转让”,可是现在不管实体法仍是程序法中均没有制止转让的规矩。因而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务在法令上是可转让的。可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系统的不齐备,法令没有规矩的,不一定便是法令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关于因私权---债务的胶葛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力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约束,法令不或许容许原告在案子审理阶段无次数约束的转让债务,然后屡次改换原告,同理关于判定已承认的债务,也不或许无约束的改变履行请求人,这不只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一起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经过上述剖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务不同于《合同法》中规矩的一般意义上的债务,其不只要表现私法自治的准则,一起还要统筹诉讼程序法次序性的要求,因而,诉讼程序中的债务准则上应当答应转让,可是应当加以约束和标准。
二、诉讼程序中债务转让的作用
诉讼程序中的债务转让是否发作受让人继受原债务人在程序中的位置的作用?这个问题颇有争辩。
纵观我国现行法令、诉讼解说,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定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务人转让债务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务人在程序中的位置的作用。《民事诉讼法》中乃至没有关于诉讼承当的任何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4条规矩:“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逝世,有承继人的,裁决间断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告诉承继人作为当事人承当诉讼,被承继人现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当诉讼的承继人有用。”该条建立的规矩是:诉讼程序中只要逝世承继的景象得发生诉讼承当的作用。至于债务转让景象下应怎么处理,法令、诉讼解说未予答复。
二是,获得履行名义的债务人转让债务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履行请求权或履行程序华夏债务人位置的作用。《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清晰的规矩,可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矩来看,一般以为能够得出请求履行的主体限于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当事人的定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矩来看,一般也以为应做这样的解说:作为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逝世或安排停止,其承继人或权力承受人能够请求改变履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清晰规矩:“请求履行人是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权力人或其承继人、权力承受人”。据此,债务转让的受让人被扫除在请求履行人规模之外,在履行程序中其请求改变履行当事人也没有法令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以为获得履行名义的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务转让承认之诉,获得胜诉判定后方可请求履行或请求改变履行程序中的债务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务人(即债务转让联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务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加履行程序。
总归,依据我国现行法令,诉讼程序中的债务转让不发作受让人继受原债务人程序位置的作用。可是,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处置银行不良财物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第三条的规矩,“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转让、处置现已触及诉讼、履行或许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务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许受让人的请求,裁决改变诉讼或许履行主体”。这是一个破例,这个破例规矩的建立有其特别的实际和方针布景。最高院在2001年的诉讼解说中特别强调:“本规矩仅适用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有关案子。”最高院最初拟定系列诉讼解说仅仅权宜之计,因为这些解说对既有的债务转让规矩做了很大的修正和弥补,因而是“十分慎重的”,拟定这些解说也是处在特定的方针布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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