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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4:39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 
    哈尔滨大众7811问:
     我于上一年九月份和建筑商签定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好了交货时刻、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
     但我将货品交给建筑商后,到了付款日期,建筑商却没有按约好给我付款。
    合同约好的敷衍货款是15.7万,拖延付款违约金是每日付出敷衍货款的5/1000。到现在,拖延付款违约金应该是11.5万。现在我要向法院申述,要求供货商付出货款和违约金。请问,法院能支撑11.5万的违约金恳求吗?这个数目高不高?法令有没有清晰规则违约金的份额?.
    西安律师高西宁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
    可是,怎样才叫“过火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份额为规范?关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令法规均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和解说。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该解说第16条规则:“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削减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越形成的丢失30%为规范恰当削减”。故自己认为,凡合同案子中遇到的此类胶葛,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说的规则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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