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0:06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7]220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 条第(四)项所罗列的行为之外的虚伪表明行为怎么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7]283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经营者在产品上对产品的安全规范、使用性能、用处、标准、等级、首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伪表明的,误导大众,打乱市场竞争次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 条第(四)项的规则,构成虚伪表明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一 条的规则予以处分。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