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3:08
合同实行中的法令危险
1、广告合同的定性。
广告服务触及面广,目标杂乱,加之广告的多元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等,广告合同缺少详细的衡量标准,从而使实践的广告服务与广告受益者之间所等待的广告效益相去甚远,极易引起广告合同的实行胶葛。当发作胶葛时,广告合同的定性、法令的适用无疑对案子的处理成果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合同法只就广告制造合同归类于承包合同,其他的景象则未作清晰。但是,对案子胶葛的定性是确认法令联系的条件,是正确适用相应的法令、法规的根底。我以为,对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各式各样的广告胶葛案子的定性和法令、法规的适用有如下景象:关于广告制造、发布(归于广告制造附随责任)合同胶葛的案子,契合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广告制造法令已归入承包合同调整的领域,对该类胶葛案子定性为承包合同胶葛,适用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则;关于租借广告牌位合同胶葛的案子,虽然法令对广告租借合同未明示,但契合租借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胶葛案子定性为租借合同胶葛,适用租借合同的相关规则;关于广告发布合同胶葛案子,契合托付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案子定性为托付合同胶葛;关于既有广告的制造,又有广告的发布的这类合同胶葛的案子,要依据此类合同在制造仍是在发布阶段发作的胶葛来确认案子的性质。如在制造阶段发作的胶葛一般定性为承包合同,如在发布阶段发作的胶葛依据合同的约好来确认,发布归于制造的附随责任则应为承包合同,若发布不归于制造的附随责任而是一种托付联系则应为托付合同胶葛。关于既有制造上发作胶葛,又有发布上呈现胶葛的定性问题不容易断定,我个人以为,依据合同详细争论的首要问题归归于制造仍是发布,哪个为首要责任以用哪个阶段上使合同不能实行的要素最大等等来归纳断定其性质。关于既有广告的制造、发布,又有广告牌位租借的这类合同,很难断定其性质为某类有名合同,要依据实务中价值的取历来确认。即依据这类合同在哪个阶段发作的胶葛按相应发作阶段法令所调整的规模来适用法令。如胶葛发作在广告制造阶段,则适用承包合同处理;如发作在广告发布(不含制造附随责任)阶段,则适用托付合同;发作在广告牌位的租借阶段,则适用租借合同。
2、广告合同实行过程中常见的法令危险
一是广告合同实行不能的危险。这儿除了不可抗力外,首要存在于企业请名星做形象代言人。在正常状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当明星因某种原因导致个人形象大幅下降时,仍持续运用这样的明星形象无疑只能给企业带来负面作用。因为关于这类事情,企业在拟定合一起都没有预防措施或处理条款,一旦呈现这种状况,只能自咽苦果。
二是广告程序违法导致的法令危险。依照《广告法》的规则,企业托付规划、制造、发布广告,应当托付具有合法经营资历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企业运用播送、电视、报纸等前言发布广告,应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组织处理,并依法处理兼营广告的挂号。
三是广告图画侵权的法令危险。单个企业在利益驱动下,未经许可私行运用别人肖像或美术作品做广告,成果导致侵权。
四是虚伪广告的法令危险。所谓虚伪广告,即广告的内容与实践状况显着不符。首要表现在:对产品的功能、产地、用处、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及服务的内容、方式、质量、价格与实践不符;广告中运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证言语不真实;广告不能脚踏实地地传递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如有的广告所宣扬的产品或许服务底子就不存在,有的产品未获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谎报获得专利权等等。虚伪广告一旦暴露,只能对企业的形象刻画起到相
反作用,而且由广告主承当民事责任。
1、广告合同的定性。
广告服务触及面广,目标杂乱,加之广告的多元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等,广告合同缺少详细的衡量标准,从而使实践的广告服务与广告受益者之间所等待的广告效益相去甚远,极易引起广告合同的实行胶葛。当发作胶葛时,广告合同的定性、法令的适用无疑对案子的处理成果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合同法只就广告制造合同归类于承包合同,其他的景象则未作清晰。但是,对案子胶葛的定性是确认法令联系的条件,是正确适用相应的法令、法规的根底。我以为,对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各式各样的广告胶葛案子的定性和法令、法规的适用有如下景象:关于广告制造、发布(归于广告制造附随责任)合同胶葛的案子,契合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广告制造法令已归入承包合同调整的领域,对该类胶葛案子定性为承包合同胶葛,适用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则;关于租借广告牌位合同胶葛的案子,虽然法令对广告租借合同未明示,但契合租借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胶葛案子定性为租借合同胶葛,适用租借合同的相关规则;关于广告发布合同胶葛案子,契合托付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案子定性为托付合同胶葛;关于既有广告的制造,又有广告的发布的这类合同胶葛的案子,要依据此类合同在制造仍是在发布阶段发作的胶葛来确认案子的性质。如在制造阶段发作的胶葛一般定性为承包合同,如在发布阶段发作的胶葛依据合同的约好来确认,发布归于制造的附随责任则应为承包合同,若发布不归于制造的附随责任而是一种托付联系则应为托付合同胶葛。关于既有制造上发作胶葛,又有发布上呈现胶葛的定性问题不容易断定,我个人以为,依据合同详细争论的首要问题归归于制造仍是发布,哪个为首要责任以用哪个阶段上使合同不能实行的要素最大等等来归纳断定其性质。关于既有广告的制造、发布,又有广告牌位租借的这类合同,很难断定其性质为某类有名合同,要依据实务中价值的取历来确认。即依据这类合同在哪个阶段发作的胶葛按相应发作阶段法令所调整的规模来适用法令。如胶葛发作在广告制造阶段,则适用承包合同处理;如发作在广告发布(不含制造附随责任)阶段,则适用托付合同;发作在广告牌位的租借阶段,则适用租借合同。
2、广告合同实行过程中常见的法令危险
一是广告合同实行不能的危险。这儿除了不可抗力外,首要存在于企业请名星做形象代言人。在正常状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当明星因某种原因导致个人形象大幅下降时,仍持续运用这样的明星形象无疑只能给企业带来负面作用。因为关于这类事情,企业在拟定合一起都没有预防措施或处理条款,一旦呈现这种状况,只能自咽苦果。
二是广告程序违法导致的法令危险。依照《广告法》的规则,企业托付规划、制造、发布广告,应当托付具有合法经营资历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企业运用播送、电视、报纸等前言发布广告,应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组织处理,并依法处理兼营广告的挂号。
三是广告图画侵权的法令危险。单个企业在利益驱动下,未经许可私行运用别人肖像或美术作品做广告,成果导致侵权。
四是虚伪广告的法令危险。所谓虚伪广告,即广告的内容与实践状况显着不符。首要表现在:对产品的功能、产地、用处、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及服务的内容、方式、质量、价格与实践不符;广告中运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证言语不真实;广告不能脚踏实地地传递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如有的广告所宣扬的产品或许服务底子就不存在,有的产品未获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谎报获得专利权等等。虚伪广告一旦暴露,只能对企业的形象刻画起到相
反作用,而且由广告主承当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