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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应追究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8:13

申述人:白某,女,14岁,某乡镇企业工人。
被诉人:某乡镇企业。
案情:
1995年11月,申述人白某以被诉人在其患病期间,将其无故解雇为由,向县劳作监察部门申述,要求被诉人承当其医疗费和生活费。
调查核实状况:
1995年8月,被诉人某乡镇企业到申述人家园接收女工,申述人前去报名被选取,但被诉人要求其必须在招工登记表上填为16岁,不能填实在年纪(14岁)。进厂后,因为劳作强度较大,又没有正常休息日,两个月后,申述人白某患了沉痾。被诉人见状,决议一次性给付申述人100元生活费,将其解雇,打发回家。
剖析定见:
这起劳作侵权案因被诉人某乡镇企业违法运用童工而引发。根据国务院《制止运用童工规则》,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许个人发作劳作联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作或许从事个体劳作的少年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责教育法》第十一条、《劳作法》第十五条和《制止运用童工规则》第四条就制止运用童工别离规则:“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接收应该承受职责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制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农人、城镇居民运用童工”。本案被诉人明知申述人白某没有到达法定招工年纪,却有意让其隐秘年纪进行招用,从事深重劳作。该行为严峻损害了申述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打乱了劳作力商场的正常次序。劳作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职责,作出严肃处理。
裁定成果:
某县劳作监察部门经立案调查核实后,别离根据《劳作法》第九十四条和《制止运用童工规则》第十一至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合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则运用童工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许伤残的童工应当担任医治,并承当医疗期间的悉数医疗和生活费用”、“对违反本规则运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职责者,由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单位或许个人运用童工的,由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对运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分”的规则,作出处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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