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践把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8:21
一、偷盗罪未遂既遂规范的学说及批评 从一般意义上讲,偷盗罪的既遂形状是指行为人在片面上完结了法定的悉数偷盗违法意图,在客观上完结了悉数的偷盗违法行为,然后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完结违法的状况。而偷盗违法未遂形状是指行为人着手施行偷盗违法今后,由于其毅力以外的原因阻却,而使行为人的片面偷盗违法意图未能悉数打开,客观上的偷盗违法行为未能完结或违法成果等未能发作,然后使偷盗违法在未完结状况下停止下来。因而概括地讲,偷盗罪的既遂形状与未遂形状差异的要害便是法定的偷盗违法是否完结。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判别法定的偷盗违法是否完结就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关于偷盗罪未遂与既遂的边界规范存在多种学说和观念。 1 触摸说。这种观念以为,应当以偷盗行为人是否触摸到被盗资产为规范,凡实践触摸到资产为偷盗既遂,未实践触摸到资产的为偷盗未遂。[1] (p641) 按此说,偷盗行为人着手施行偷盗今后,只需触及了偷盗的意图资产,虽然或许没有把资产偷盗到手,也相同构成偷盗既遂,而不能以未遂论处。这种观念的首要缺陷是实践中或许导致抹杀了偷盗既遂与偷盗间断两种形状的边界,由于行为人虽然已触摸了偷盗意图资产,但由于悔悟及时,或许立刻抛弃偷盗然后完结了偷盗间断,但触摸说以为这种状况是偷盗既遂,这实践上是不科学地扩展了偷盗既遂的适用范围,违反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准则。 2 搬运说。这种观念以为,应该以偷盗行为人是否已将偷盗意图物移离现场作为偷盗既遂与未遂的规范。凡被盗资产已搬运与本来场所存有位移,则为偷盗既遂,资产未被移动则为偷盗未遂。[1] (p642)这种观念的过错相同是显着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要,有些时分被盗资产虽然已被移离了本来的方位,但并不能阐明偷盗行为人就现已完结了其偷盗行为。例如偷盗行为人把洗衣机从房子套间中的里间搬运到外间,但未出大门就被主人发觉捕获,这种状况只凭被盗资产方位有改变就确定偷盗既遂是不合适的。其次,有些时分偷盗行为人现已彻底完结了其偷盗行为,但被盗资产并不必定要发作位移。例如偷盗行为人为了偷盗权利人身边的皮包,就用衣服盖在皮包上并坐在上面,权利人找寻不见皮包离去,皮包被行为人盗取。这种状况下,虽然皮包方位并未发作位移,可是却已被行为人盗取,只凭皮包方位没有发作位移就确定是偷盗未遂相同是不应该的。再次,这种观念的普适性弱,关于一些新式的偷盗违法,如偷盗电信服务等无法适用。最终,这种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底子无法确定,位移多远才算既遂,多远才算未遂,不论怎样回答都难以无懈可击。 3 藏匿说。这种观念以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将意图物藏匿起来作为判别偷盗既遂未遂的规范。但凡现已将偷盗的资产躲藏起来的是偷盗既遂,未藏起来的是偷盗未遂。[1] (p642) 这种观念的片面性也是显着的。首要,偷盗行为的隐秘性只需求存在于盗取资产行为的过程中,当行为人现已将资产盗取后,不管行为人是否将其盗取的资产躲藏,都是现已完结了偷盗行为,不能由于行为人没有躲藏窃得的资产而否定偷盗违法现已完结。其次,偷盗行为的隐秘性是指偷盗行为人自以为相关于权利人的隐秘性,虽然偷盗行为人是以揭露毫不隐讳的方法偷盗公私资产,相同能够完结偷盗违法,怎样能够把被盗资产是否被藏匿作为判别既遂未遂的规范呢? 4 失控说。这种观念以为,以偷盗行为人的偷盗行为是否使公私资产的权利人失掉了对资产的实践有用操控,作为区分偷盗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但凡偷盗行为使偷盗意图物脱离了权利人的实践有用操控,为偷盗既遂,未能使偷盗意图物脱离权利人实践有用操控的为偷盗未遂。[1] (p642~643) 坚持这种观念一般都出于这样的理由,偷盗罪是对一切权的损害,但首要是对占有操控的侵略,在偷盗既遂的状况下,一切权并没有搬运到偷盗行为人,所以不能以一切权是否搬运到偷盗行为人为规范来判别偷盗罪的未遂与既遂,而应以偷盗违法的受害人是否失掉了对资产的操控分配为规范。这种观念与上面的三种观念比较,确有必定的合理性,但相同具有片面性。首要,这种观念着重偷盗既遂未遂不能以偷盗犯是否取得资产一切权为标志,这是正确的,可是这并不能得出就必须以偷盗违法的受害人是否损失对资产的占有操控为规范,由于二者并非必居其一。其次,受害人失掉对被盗资产的占有操控,并不等于偷盗行为人就必定取得了被盗资产的操控,那么当被害人失掉对被偷盗物的操控,而偷盗人又没有操控时,偷盗行为依然没有彻底完结。最终,这种观念的普适性差,有些状况下,偷盗行为人的盗取行为现已完结,可是受害人或许并未彻底损失对被盗资产的操控,例如电信服务偷盗便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