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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会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2:56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发布的公通字〔1999〕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则》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规则得十分清楚,你能够根据这些规则,向公安关机关建议权力。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则(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发布公通字〔1999〕39号)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背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履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定收效后,决议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成心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许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交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或许没收产业的判定收效后,依法应当免除取保候审,交还保证金的,假如保证金归于其个人产业,人民法院能够书面通知履行机关将保证金移送人民法院履行惩罚,但剩下部分应当交还被取保候审人。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则,私行收取、没收或许交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按照有关法令和规则,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职责。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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