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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9:06

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质料出产出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归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规模,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项方针加强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理,但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仍然严重。笔者以为,在施行核定扣除方针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核实企业当期购进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款,特别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是否精确核算并从当期悉数进项税额中转出。一起,留意核实企业出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出产企业出产的副产品豆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则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企业依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公式是由当期出售货品数量核算得出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再由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核算得出答应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公式中当期出售货品数量是不含收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出产的货品数量,也就是说用外购的半成品出产的货品出售时是按其购进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而不是用核定扣除方法核算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应核实企业是否可以别离精确核算出售的货品是来源于自产半成品仍是外购半成品。
三是要核实企业是否精确核算副产品的出售额并计提销项税,并经过副产品与主产品的比例关系测算企业实践出产及出售主产品的数量。
四是企业依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当期出售货品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副产品的数量,避免重复核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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