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存在反诉的必要性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7:19
一、离婚反诉的现状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被告把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则是指在离婚诉讼的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离婚作为诉讼恳求的诉。在离婚诉讼中,法令条文并没有清晰规则是否可以对离婚之诉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上规则的反诉是指在现已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的诉,意图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恳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是一种新的诉讼法令联系。因而,以为离婚之诉的原告提起离婚,其诉讼恳求免除夫妻间的身份联系,诉讼中若被告赞同离婚,则为供认原告的诉讼恳求,若不赞同离婚,则为否定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存在被告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恳求,因而,离婚反诉不能成立。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大多数法官也是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很少得到法庭答应。
笔者以为离婚诉讼中的本诉和反诉因为都是以离婚作为诉讼恳求的,这是其与一般的反诉最大的不同地点,那么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是否有提起的必要?其是否契合反诉的一般要件?本诉与反诉的标的是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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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存在的必要性
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理由首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保证当事人诉权完成平衡机制的需求。离婚诉讼的意图在于免除婚姻联系,假如夫妻一方已提起离婚之诉,而他方也赞同离婚者,本可以以协议方法离婚,到达免除婚姻的意图,何须仍要提起离婚诉讼之反诉?但协议离婚,不管有无离婚之法定原因,也不用建议有何法定离婚原因,只须两边赞同,即可依协议免除婚姻联系,这不只在事实上构成对错不明,终究系归责于何方之事由,使婚姻联系免除,无从明晰,而关于由此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亦常使协议离婚难以合意。旧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及子女监护探望等并无规则,而现行婚姻法对此做了清晰规则:“关于重婚、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且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间断探望的权力;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因而,即便一方诉讼离婚,他方亦乐意免除婚姻联系,但终究归责于何方当事人,仍有诉请法院裁判之必要,亦即离婚之原因存在于何方当事人,法令上有不同的评值,处理成果也不同。
因而。原告提起离婚本诉后,被告亦得提起离婚之反诉。在实践中此项诉讼亦层出不穷。不然,男女两边各均有离婚理由,乃至某方情节较重,如某方提起离婚之诉后,即以为无维护必要而不许他方别的提起离婚之反诉,则不只给人“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之感,亦难以完成诉讼法公正公正的功用,致使两边当事人诉权机制的不平衡。
2、实际实践的要求和诉讼理念的需求。离婚诉讼的意图在于消除婚姻联系,假如夫妻两边都提出离婚,本可以以协议离婚方法处理,为何仍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笔者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本来的离婚准则作了很大的修正,尤其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恳求,更是一项新的准则。假如本诉中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被告亦有理由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实践中被告不能提出反诉因而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这明显是不公正的,也明显不能满意实际实践的需求。此外,这还会给人“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之感。
反诉准则作为诉讼准则的一种应表现诉讼民主和程序对等。诉讼民主是诉讼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对等是诉讼民主的重要行动。在民事诉讼中,对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相等的维护,使其相等地享用司法救助的权力,这就有必要赋予两边当事人相等的诉权,保证两边的诉讼位置相等,诉讼权力对应; 赋予原告一方的起诉权,为与此相抗衡,就有必要清晰赋予被告一方的反诉权。这关于避免“恶人先告状”,保证诉讼公正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公正思维是发生反诉准则开端的指导思维,也是反诉准则最原始的意图地点。尽管赋予被告以抗辩权已能表现出民事诉讼适当的相等性,但仅靠争辩权尚不能彻底完成一种相对完美的公正思维。所以有必要借助于反诉为被告供给司法维护的途径,并且这一途径有必要有实在的权能维护,然后得以无障碍地运用。为此,在诉讼开端后法庭争辩完结前应当尽量促进被告提起反诉,或对之供给保证。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价值要求原被告两边的对立要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尤其是两边当事人在参加诉讼程序上的力气要平等。这样才干表现程序正义的价值之一——参加,是指当事者可以赋有影响地参加到程序之中并参加决议成果的构成发挥其有用的效果。
因而,从这两方面结合实际实践的要求看离婚诉讼中的反诉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被告把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则是指在离婚诉讼的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离婚作为诉讼恳求的诉。在离婚诉讼中,法令条文并没有清晰规则是否可以对离婚之诉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上规则的反诉是指在现已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的诉,意图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恳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是一种新的诉讼法令联系。因而,以为离婚之诉的原告提起离婚,其诉讼恳求免除夫妻间的身份联系,诉讼中若被告赞同离婚,则为供认原告的诉讼恳求,若不赞同离婚,则为否定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存在被告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恳求,因而,离婚反诉不能成立。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大多数法官也是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很少得到法庭答应。
笔者以为离婚诉讼中的本诉和反诉因为都是以离婚作为诉讼恳求的,这是其与一般的反诉最大的不同地点,那么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是否有提起的必要?其是否契合反诉的一般要件?本诉与反诉的标的是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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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存在的必要性
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理由首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保证当事人诉权完成平衡机制的需求。离婚诉讼的意图在于免除婚姻联系,假如夫妻一方已提起离婚之诉,而他方也赞同离婚者,本可以以协议方法离婚,到达免除婚姻的意图,何须仍要提起离婚诉讼之反诉?但协议离婚,不管有无离婚之法定原因,也不用建议有何法定离婚原因,只须两边赞同,即可依协议免除婚姻联系,这不只在事实上构成对错不明,终究系归责于何方之事由,使婚姻联系免除,无从明晰,而关于由此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亦常使协议离婚难以合意。旧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及子女监护探望等并无规则,而现行婚姻法对此做了清晰规则:“关于重婚、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且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间断探望的权力;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因而,即便一方诉讼离婚,他方亦乐意免除婚姻联系,但终究归责于何方当事人,仍有诉请法院裁判之必要,亦即离婚之原因存在于何方当事人,法令上有不同的评值,处理成果也不同。
因而。原告提起离婚本诉后,被告亦得提起离婚之反诉。在实践中此项诉讼亦层出不穷。不然,男女两边各均有离婚理由,乃至某方情节较重,如某方提起离婚之诉后,即以为无维护必要而不许他方别的提起离婚之反诉,则不只给人“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之感,亦难以完成诉讼法公正公正的功用,致使两边当事人诉权机制的不平衡。
2、实际实践的要求和诉讼理念的需求。离婚诉讼的意图在于消除婚姻联系,假如夫妻两边都提出离婚,本可以以协议离婚方法处理,为何仍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笔者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本来的离婚准则作了很大的修正,尤其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恳求,更是一项新的准则。假如本诉中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被告亦有理由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实践中被告不能提出反诉因而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这明显是不公正的,也明显不能满意实际实践的需求。此外,这还会给人“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之感。
反诉准则作为诉讼准则的一种应表现诉讼民主和程序对等。诉讼民主是诉讼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对等是诉讼民主的重要行动。在民事诉讼中,对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相等的维护,使其相等地享用司法救助的权力,这就有必要赋予两边当事人相等的诉权,保证两边的诉讼位置相等,诉讼权力对应; 赋予原告一方的起诉权,为与此相抗衡,就有必要清晰赋予被告一方的反诉权。这关于避免“恶人先告状”,保证诉讼公正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公正思维是发生反诉准则开端的指导思维,也是反诉准则最原始的意图地点。尽管赋予被告以抗辩权已能表现出民事诉讼适当的相等性,但仅靠争辩权尚不能彻底完成一种相对完美的公正思维。所以有必要借助于反诉为被告供给司法维护的途径,并且这一途径有必要有实在的权能维护,然后得以无障碍地运用。为此,在诉讼开端后法庭争辩完结前应当尽量促进被告提起反诉,或对之供给保证。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价值要求原被告两边的对立要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尤其是两边当事人在参加诉讼程序上的力气要平等。这样才干表现程序正义的价值之一——参加,是指当事者可以赋有影响地参加到程序之中并参加决议成果的构成发挥其有用的效果。
因而,从这两方面结合实际实践的要求看离婚诉讼中的反诉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