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出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出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9]88号)收悉。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含城市建设规划等)被施行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则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讨,批复如下:
一、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则,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则已享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二、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出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则将现已享用出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置办之日起五年内租借、转让,不管租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租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出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则,将从企业获得的赢利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出资于该企业,添加注册本钱,或许作为本钱出资开办其他外商出资企业,如运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已交还其再出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出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