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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律师函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4:51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进行非侵略。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的肖像权都被别人进行侵略,此刻您能够经过律师函的方式向侵权人进行正告并索要补偿。那么侵略肖像权律师函的内容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侵略肖像权律师函内容
律 师 函
(2015)黔品律函字 第 00145 号
XX贴吧:
就用户名“六柒八六一六”于2015年10月5日经过本吧宣布了一篇文章《两个小逼崽子 XX》的帖子,该贴严峻侵略了我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贵吧现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中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补偿丢失。
鉴于此,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慎重函告如下:
自本函宣布之日起,贵吧应在3日内(即2015年10月14日)对该贴进行删去,并补偿我方当事人相应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丢失费用100000元。
经本函奉告后,若贵司拒不依照上述正当要求处理,本律师将依我司授权,对贵司采纳包含诉讼在内的全部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到时将会不用要地消耗贵司很多的时刻及精力,并对贵司一向杰出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
专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
20XX年XX月XX日
相关常识:哪些景象不侵略肖像权
肖像权也会遭到一些约束,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首要包含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运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运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依据意图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摄影;参与游行、示威和揭穿讲演的人,因其活动意图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对立别人对上述活动的摄影;
2、为公民自己利益而运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迷路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运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运用肖像的行为,有特别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对立记者的好心摄影,如为宏扬社会正气或揭穿社会丑恶现象而运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许在场人等,均归于这种状况;
4、好心运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揭穿出面时,不得对立别人摄影。
而且本文还为我们介绍了哪些状况下不侵略肖像权,我们也要有必定的了解。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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