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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3:30
在民事或许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关于案子都有统辖权的规则。那么第三人是否有权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规则有哪些,关于统辖权提出贰言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统辖权提出贰言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统辖权提出贰言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则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动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统辖,因此不发生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问题;假如是受诉法院依职权告诉他参与诉讼,则他有权挑选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是经过支撑一方当事人的建议,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在诉讼中一直辅佐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建议为搬运。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
统辖权贰言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统辖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但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规则的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 (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合同对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钱银的,接纳钱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交给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其他标的,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买卖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统辖贰言检查后确认有统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添加或许改动诉讼请求等改动统辖,但违背级别统辖、专属统辖规则的在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许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子,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的,人民法院不予检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统辖贰言,又针对申述状的内容进行辩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对统辖贰言进行检查。 当事人未提出统辖贰言,就案子实体内容进行辩论、陈说或许反诉的,能够确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应诉辩论。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统辖贰言,无权抛弃、改动诉讼请求或许请求撤诉,被判定承当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子提出统辖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收效。
归纳以上介绍,关于统辖权有贰言的,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争议。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统辖权提出贰言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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