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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7:43

发布部分: 劳作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文号: 劳险字[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作(劳作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研讨成果,业经判定评定经过,现予颁布试行。 《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大纲》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习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求,由劳作部、卫生部安排有关专家研讨拟定的。员工伤残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间一、二、三、四级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展开劳作判定工作中按此规范试行,并留意总结经验。在对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致残后损失劳作能力程度进行判守时,能够参照此规范处理。在试行进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咱们,以便修正,为构成国家规范供给根据。 附: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略)   劳作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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