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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可以申请撤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1:34
侯先生和张女士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知道,共处3年后,于2014年4月在民政部门挂号成婚;为表达对张女士的爱,在两边成婚前,侯先生决定将坐落市区自己名下的房子更改为与张女士共有,并签定一份赠与协议,但并未处理房产搬运手续。后来成婚后,张女士、侯先生因日子小事常常发作争持,并从当年7月份开端分家。在分家一年后,侯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张女士离婚。张女士则表明坚决不同意离婚,称假如侯先生坚持离婚,则要求其依照婚前协议的内容付出房子一半产业26万元。侯先生不同意付出,并要求吊销赠与。两边洽谈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的规则,支撑了侯先生恳求吊销赠与的诉讼恳求。
律师观念:
关于婚前产业协议,其效能问题应考虑:两边签定协议是否根据实在意思表明;协议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别人利益,歹意勾结,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合同无效景象。若两边根据实在意思表明,又不存在违背法令、法规景象,亦不侵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别人利益的,应确定协议效能。本案中,夫妻两边名义是对婚前产业的约好,本质是侯先生将婚前产业无偿赠与张女士,应当依照赠与协议处理,而非婚前产业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令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因而,关于因夫妻之间对不能预期的产业进行赠与,应确定该赠与行为所触及的产业实际上并未发作搬运,故夫妻一方建议离婚,且不乐意再持续实行该产业协议的,在赠与产业没有发作搬运之前,夫妻一方有权吊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爱人持续实行产业协议约好的内容。因而法院根据《合同法》支撑男方的诉讼恳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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