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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相关制度是如何划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3:17
1、行政强制履行权的设定
只要法令和行政法规才能对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履行的根底,因行政强制履行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严重利益,故对其设定,有必要加以严厉约束。现在我国的现状是法令中并没有规则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履行权,而各种法令、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等都有对行政强制履行权的规制。国外则多是由《行政强制履行法》或《行政程序法》直接设定,具体手法则由单个法作弥补,此点值得咱们学习。笔者主张,在《行政强制法》中应明晰规则:(1)法令能够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履行;(2)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政强制履行;(3)其他任何方法的法令文件均不能自行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履行。
2、行政强制履行权的区分规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则,其他一些单行的法令、法规也对行政强制履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区分作的准则性的规范,但是,单依此准则并不能明晰明晰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强制权限进行明晰明晰地区分,笔者在总结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些观念之上,以为根据不同的规范,能够对两者之间的权限进行如下进一步的区分:
(1)、以履行标的所采纳的强制措施为规范。行政强制履行按标的可分为对人身、行为、产业的强制履行三类。其间对人身的强制履行也有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巨细之分,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就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应由法院强制履行,反之,如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就能够交由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履行,以避免履行过错形成行政相对人不行拯救的严重丢失及呈现巨额国家赔偿的状况发作。
关于产业的强制履行,考虑到其特殊性及操控我国乱罚款、乱收费等现象的实际需求,则能够设定必定的金额为规范,在规范金额以上的由人民法院履行,规范金额以下的由行政机关强制履行。考虑到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区,各相对方经济能力相差甚大,难以规则一个一致的规范,笔者主张能够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方选用不同的金额规范,超越该规范的,由法院进行强制履行;低于该规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履行。
关于个人的产业强制履行行为,能够参阅奥地利1925年《行政强制履行法公例》第2条的规则:以不影响受履行人最低极限之日子,及不波折法定奉养责任之履行者为限。然后建立最小危害准则和对被履行人的基本日子保证准则,表现了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统筹了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权益;关于商业法人,以其总资产乘以某一系数为金额规范。关于事业单位,以其财政拨款预算乘以某一系数为金额规范。上述三个系数由行政强制履行法作一致规则。具体计算方法,能够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的严厉的科学的规则。
(2)、以案子的事务性质为规范。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履行,如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专利办理机关的强制答应、外汇办理机关的强制收兑等;而一般性、各行政机关遍及需求的则不宜遍及授权,而应由人民法院履行。如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拨等,准则上应由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3)、因为时刻的紧迫性,不允许请求法院履行的,当由行政机关强制履行。如公安机关的强制拘留权,海关的强制拘留权,卫生机关的强制阻隔权,税务机关的强制划拨权等。
(4)、以强制履行的方法为区分规范。现在世界各国遍及建立了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准则。这是因为直接强制是直接对行对人的人身或产业采纳暴力,而这种人身和产业往往具有不行代替性和不行恢复性,这就简单使直接强制形成的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丢失更大且难以得到救助。根据对相对人权益维护的考虑,直接强制准则上划归法院,直接强制划归行政机关。但是笔者以为,代履行与直接强制比较,虽然是一种比较平缓的履行方法,但它对相对人的权益也或许形成严重影响。例如代为撤除民房。所以不能将代履行权遍及颁发行政机关,而应该与直接强制相同,准则上由人民法院履行,破例状况下由行政机关履行。
以上是对我国行政强制履行权在法令建立的准则上进一步的区分,但是咱们有必要看到,以上的任何一个规范独自适用都不能明晰合理地对行政强制履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作出区分,而应归纳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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