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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9:33
发布部分:北京市国有财物处理局发布文号: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财物处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国有股权处理工作,保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我市在国有股权处理及国有股权转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下列弥补告诉,请结合《转发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关于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京国资综〔1996〕244号)有关规定,同时贯彻履行。 一、国有股权处理批阅程序 在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议建立或国有财物占用单位改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中,国有股权由区县属单位持有的,其国有股权处理有关事宜由区县国有财物处理局审阅后报市国有财物处理局批阅或审阅;国有股权由市属有关单位持有的,其国有股权处理有关事宜由市属企业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市国有财物处理局批阅或审阅。需上报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批阅的,由市国有财物处理局一致上报。 批阅的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分发行审阅和复审配股、赞同股东过户时的必备文件。 发作下列状况之一时,市属企业主管部分或区县国有财物处理局应对国有股权处理有关事宜审阅后报市国有财物处理局: (一)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议建立或国有财物占用单位改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上市发行股票(A股)时; (二)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议建立或国有财物占用单位改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上市发行外资股(B股)以及在境外上市发外资股(H股、N股)时; (三)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建议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时; (四)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建议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具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含向外商转让股权)时; (五)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建议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具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包含向外商转让股权)时; (六)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议建立或国有财物占用单位改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包含上市和非上市公司)时的股权设置有关事项; 二、市属各企业主管部分或各区县国有财物处理局对国有股权处理的审阅内容、企业在处理国有股权处理批阅事宜需报送的材料以及国有股东赞同配股及转让配股权须满意的条件等应严厉按京国综〔1996〕244号文件有关规定履行。 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格局附后,供参阅。 附件: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格局(一) 2.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格局(二)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格局(一)  改组建立公司时的国有股权处理批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问题的陈述》(**〔199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赞同你**上报的**公司(厂)将所属的从事**出产的财物及负债归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规模,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计划,揭露募股前,股份公司是**公司(厂)全资(控股)的子企业。 二、归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规模的财物评价成果通过我局以国资评〔1997〕*号文承认,总财物为**万元,负债为**万元,净财物为**万元。赞同你**所报的折股计划,行将净财物的*%折为股本,计**万股,股权设置为**股,其他**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本钱公积金。 三、股份公司经国家证券处理部分赞同,在境内向社会揭露发行股票后,总股本到达**万股,其间国家股为**万股,由**持有**万股,占总股本的*%;国有法人股**万股,由**持有**万股,占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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