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被告不到庭不答辩法院会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8:34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同居联系子女抚育纠纷案子原告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被告自在相识爱情并开端同居日子。同居后,两边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原告因两边都是各自日子,各自作业,对方了解不多、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由申述要求将小孩悉数判给被告。
被告不作辩论,也没有到庭参与开庭。
案子成果:并没有由于被告不到庭不辩论而无法审理,法院仍然进行正常程序审理和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原告、被告同居联系子女抚育纠纷案子原告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被告自在相识爱情并开端同居日子。同居后,两边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原告因两边都是各自日子,各自作业,对方了解不多、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由申述要求将小孩悉数判给被告。
被告不作辩论,也没有到庭参与开庭。
案子成果:并没有由于被告不到庭不辩论而无法审理,法院仍然进行正常程序审理和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