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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之前能否确定产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7:23

一、事例
男、女两边于2005年10月25日签定离婚协议,约好两边一起购买的房产(政府出售的微利房,没有获得共有产权证)归女方一切,男方须帮忙处理过户手续。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帮忙女方处理过户手续,女方申述至法院,要求男方实行帮忙责任。
二、争议
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应该先承认房产归女方一切,然后才干要求男方实行帮忙责任,在房产没有承认至女方名下的情况下,女方不能要求男方实行帮忙责任,因而对女方的申述,法院能够不予受理。
别的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应该先承认房产归男、女两边共有,然后判令房产归女方一切,而对原告的申述,因其契合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的规则,法院应该受理,但受理后能够判定驳回女方的诉讼恳求。
第三种种观念以为法院应该受理女方的申述,在房产没有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之前,女方不能恳求承认房产归其个人一切。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持续实行,男方没有依照约好实行帮忙责任,因而法院应该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
三、承办经过
笔者有幸承办了这起具有典型含义却又充溢争议的案子,榜首次去法院立案时,因工作人员持榜首种观念而对本案不予受理;第2次去法院立案时,笔者提出立案庭受理案子只做方式检查,不该干涉原告的诉讼恳求是否正确,工作人员终究收下了笔者的申述资料,两天后,笔者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向笔者泄漏其持第二种观念,如女方不恳求撤诉,法院会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为防止当事人遭受败诉,笔者主动与男方交涉,终究促进两边宽和,男方帮忙女方处理了过户手续,终究女方向法院撤回了申述。
四、剖析
榜首个问题,关于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对契合本法榜首百零八条的申述,有必要受理,而该法榜首百零八条仅仅规则“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并没有规则“有正确的诉讼恳求”,对本案诉讼恳求是否正确的问题,只要经过实体审理才干确定,立案庭受理案子时不该横加干涉。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明确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而,即便从实体上检查,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第二个问题,关于本案是否需求确权以及能否确权的问题。笔者跟许多人(包含律师同行们)讨论过这个问题,大部分人以为本案需求事前确权(承认之诉),不然无法要求男方实行帮忙责任(给付之诉),并以为只要这样才契合法令逻辑,比方原告要求法院承认自己对某物的一切权,法院作出承认判定后,紧接着又要求对方实行给付责任,有了承认之诉,其给付之诉就瓜熟蒂落了。乍一看这种观念很有道理,实则大谬,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导致物权建立、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自法令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收效时发作效能,因而,假如法院判定承认涉诉房产归于女方个人一切,则自判定收效时女方就主动享有涉诉房产的一切权,已然享有了一切权,为何还要第三方帮忙实行过户手续呢?如此看来,这种观念并不契合法令逻辑,他们将帮忙实行过户手续与一切权获得的先后顺序颠了,从逻辑上讲,是先帮忙实行过户手续后才干获得房子的一切权,而不是相反。笔者以为,本案不只不需求确权,更重要的是本案还无法确权。确权(一切权)之诉,其条件是当事人现已对争议产业享有一切权,也便是说,争议产业只要在法令上现已归于当事人一切,该当事人才干经过法令途径来消除产业上的产权争议。假如争议产业在法令上还不归于当事人一切,该当事人就不能经过确权之诉来承认其对争议产业的一切权,不然就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一切权。本案中,涉诉房产既没有处理男、女两边共有的产权证书,也没有处理女方个人的产权证书,因而,在法令上其一切权还归出售方一切,即便出售方乐意实行过户手续,但假如法院直接判定涉诉房产归女方一切,仍是直接侵犯了出售方的一切权。
依据以上剖析,笔者以为第三种观念是完全正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得到了实行,关于涉诉房产的产权并没有任何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判定支撑女方的诉讼恳求。至于要求先承认房产归男、女两边共有,然后判令房产归女方一切的观念,笔者以为其自身便是自相矛盾的,由于承认房产共有也好,判令房产归女方也好,其都是一种确权之诉,关于同一标的物,怎样能在同一份判定中既承认是共有,又承认是个人一切呢?
五、引申
实践中相似的胶葛其实还许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赠与合同、离婚后房产切割等胶葛中都或许触及房产的过户问题,假如相关当事人到期并没有帮忙实行过户责任,原告是应恳求持续实行,仍是恳求承认房产归属呢?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要求原告提起确权之诉,并依照房产价值的份额交纳受理费;有法院也受理原告要求被告帮忙实行的申述,此刻则是按件收取50至100元的受理费。本文坚持以为要求提起确权之诉的做法是过错的,由于不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好,仍是商品房赠与合同也好,仍是离婚协议也好,协议承认的仅仅权利人要求责任人帮忙实行过户的恳求权(债务),并没有承认权利人对房产的支配权(物权),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一份债务协议就承认当事人对涉诉房产的一切权。终究再举一个事例供读者诸君深化考虑,张某与李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后又将房产卖给王某,并将房产过户至王某名下,此刻法院能依据李某的恳求承认其对房子的一切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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