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勇等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1:34
#e#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阎玉朋,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1964年11月12日出世,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 托付代理人:徐玉光,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明平, 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及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侵略专利权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统辖权贰言所作出的(2000)高知初字第31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胶葛非专利权侵权胶葛,而是一同合同实行中的胶葛。该胶葛应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好。2、陈勇于2000年5月18日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提申述讼,后于2000年10月6日又弥补申述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两次申述,不能采纳后诉归并先诉的方法处理。恳求本院吊销原审裁决,支撑上诉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的建议。本院检查期间,上诉人进一步将其上诉理由和恳求清晰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合同发生的胶葛,而不是侵略专利权胶葛,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应移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