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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7:27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一审程序应当一概实施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令还有规则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应当一概揭露审理,而且原则上不适用调停,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告开庭
逃避有两种方式,即依请求逃避和自动逃避。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有权请求审判人员逃避。审判人员以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的,也应当请求逃避。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逃避的决议前,被请求逃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加本案的作业,但案子需求采纳紧急措施的在外。对当事人提出的逃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许书面方式作出决议。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复议期间,被请求逃避的人员不中止参加本案的作业。对请求人的复议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并告诉复议请求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争辩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经过对案子状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终究判别。评议选用不揭露方式,实施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定见应当记录在案,一切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严重疑难案子,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有必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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