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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 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才能实行确保责任;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检查确保人是否契合法定条件。契合确保人条件的,应当奉告他有必要实行的责任,并由他出具确保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改)
第四十八条 采纳确保人确保方法的,假如确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肯持续担保或许损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从头提出确保人或许改变为确保金担保方法,并将改变状况告诉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1998年5月14日批改)
第六十九条 采纳确保人确保的,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检查赞同: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才能实行确保责任;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则(1999年8月4日)
第十九条 采纳确保人方式取保候审的,实行机关发现确保人损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告诉决议机关。 决议机关收到实行机关的书面告诉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从头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或许作出改变强制措施的决议,并告诉实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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