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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一人偿还对外债务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23:34
离婚协议书中约好一人归还对外债款的条款有用吗?
夫妻婚期联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款,归于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因而两边都有归还的责任,应当一起归还。在夫妻两边离婚时,洽谈确认对外的债款由一方来归还,这个约好并不违反法令的规则。但有必定的约束,由于是由两边的其间一方还账,这种归还主体的确认,只要在“对内”时——即在夫妻两边之间有用,“对外”——即关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两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好的债款由一方归还,来对立债权人对另一方建议的还款要求。
夫妻两边在离婚时将夫妻一起债款转嫁给一方,此协议对债权人的债款维护是十分晦气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据此可知,尽管离婚时两边约好了一起债款由一人归还,但另一方依然负有向债权人归还告贷的法定责任。可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好的不负有归还责任的一方归还此款后,能够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归还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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